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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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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8/11/13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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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草案初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小作坊,应当遵守本办法。已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小作坊是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产品采取简易包装,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即做即食)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的是现做现卖食品,并在本生产加工场所销售为主的生产经营行为纳入食品流通领域。生产经营的是即做即食食品,并在本生产加工场所销售和消费为主的生产经营行为是餐饮服务活动。小作坊可以生产具有地方特色且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生产蜜饯、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罐头制品、果冻、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和各种酒类(以转化饲料为主,生产米酒为辅的酿造米酒除外)等高风险食品。第四条小作坊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小作坊质量安全负总责。村委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地区内小作坊的基本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小作坊监管工作。第六条小作坊监管坚持“引导、规范、监管、便民”的原则。第二章生产许可第七条质量监督部门对确认达到食品生产基本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发给《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第八条小作坊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到所在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登记后到质量监督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第九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发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10日内未补正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第十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审查通则完成对申请人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并将现场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合格的,应当在10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报地(市)级质量监督部门。现场核查不合格的申请人,自接到核查结论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1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许可申请。第十一条地(市)级质量监督部门收到符合核查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后,应当在10日内完成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的有效期为四年。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实施年审制度,小作坊应当在《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每年期满前1个月内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第十四条小作坊应当在《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实施换证审查。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的审查通则及证书的制作由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实施。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证书。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的小作坊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证书。第十七条已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变更为小作坊。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十八条小作坊应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第十九条小作坊应当具备基本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并对设备定期清洗、消毒。第二十条小作坊应当具备与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车间,并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生活区、生产加工区、营业区、原辅材料与成品库应当有效分隔,防止各工序之间交叉污染,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虫设施。第二十一条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应采购、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十二条小作坊应建立产品生产与销售台账。第二十三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严禁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第二十四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二十六条小作坊生产简易包装的食品应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显著位置,明示产品准许证编号注明“本产品仅限在XX地区销售”等内容。第二十七条小作坊生产简易包装食品,其产品标识应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办理标识备案。第二十八条小作坊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也可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