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 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第三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统一核查要求,统一证书格式。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并按《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的实施。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2—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登记的食品种类范围内按照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食品种类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的分类原则划分。食品小作坊的食品不得在网上销售。食品小作坊不得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第二章登记程序第六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 应当向生产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 (五)生产加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合同或村(社区)组织提供的允许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已取得健康证明的, 可一并提交复印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 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材料上签字或盖章确认。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 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 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新申办食品小作坊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延续、变更申请的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派二名工作人员按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要点》进行,并填写《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表》,申请人应予以配合。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第九条经现场核查,生产加工条件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发证前采用政务信息网、公告栏张贴等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将拟发证食品小作坊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与拟发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信息一致,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公示的申请人和食品小作坊的资质、条件等与食品安全相关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公示部门提出异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对于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异议不成立或者无异议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第十条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办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重新计算,证书编号不变。不予延续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提出延续申请的, 应该提交延续申请书、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至(五)项规定的资料。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材料上签字或盖章确认。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加工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5—(三)生产加工场所搬迁的; (四)食品种类、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五)生产加工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情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