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摘要:反公用事业垄断与公用事业引进竞争机制、民营化及其政府规制改
革等问题密切相关、相辅相成,反公用事业垄断的成功需要这些体制改革的支
持。公用事业企业的滥用优势地位、横向卡特尔和反竞争性结合等垄断行为都
需要凭借反垄断法政策性、灵活性的特点,和反垄断法执法机关的公正、自由
栽量及其与公用事业监管机构的良性配合,才能获得有效规制。
关键词:公用事业反垄断民营化政府规制改革
引子:关于本文论述框架的解释
本文以“反公用事业垄断”[1]的必要体制支持为论述起点,因为公用事业
领域的垄断问题不是仅靠“反垄断法”就可以解决。就反公用事业垄断而言,
首要任务是尽可能地引进竞争,而在目前的制度环境下,引入竞争仍然面临着
包括决策者的政治意愿、所涉利害关系方甚至监管机构的抵制以及各种形式的
市场准入壁垒等诸多问题。因此,促进公用事业市场的自由化,从而在这个领
域得以有效地反垄断,仍然是我们面临的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在强调竞争的
同时也应该看到,至少在中短期内,规制改革也是必不可少的。这不仅因为规
制或监管与竞争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更重要的是,中国公用事业改革的出发
点建立在非常弱的制度基础之上。[2]薄弱的制度基础,令人不得不考虑反垄
断法要对公用事业的特殊垄断状况发生作用所必需的环境和条件。事实上,公
用事业相关领域过去十多年的改革历程——从企业改制、行业重组到管理体制
的重构,都是反公用事业垄断的配套性、系统性改革的必要组成部分。
其次,从法律上说,反垄断法的功能是对市场主体一般地反限制竞争,在
公用事业领域缺乏竞争、产权及市场结构僵化的情况下,仅靠“反垄断法”从
外部来反它的垄断,无异于扬汤止沸,反不胜反,且无从下手。何况对于公用
事业的反垄断来说,“反垄断法”是普通法,调整相关公用事业的法如电信法、
邮政法、电力法、铁路法等是特别法,特别法对它的垄断如有具体规定,作为
普通法的“反垄断法”也就只好开绿灯放行了。因此,对公用事业反垄断或引
进竞争机制,主要应着眼于其内部、在有关专门立法或制度上做文章,“反垄
断法”只能起一般和兜底的作用。[3]
因此,如果在广义的框架下讨论公用事业的反垄断问题,有关反公用事业
垄断所必要的体制支持的论述就必不可少。而对这一社会存在的理解,对于将
来反垄断法如何适用于公用事业领域的限制竞争行为也是至为关键的。
一、反公用事业垄断的必要体制支持
(一)反公用事业垄断与引进竞争机制——技术与制度的力量
关于公用事业领域引进竞争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
现在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是针对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讨论如何并且在多大
程度上引进竞争机制。
1、 电信业
数十年来,电信业长时期内都由一个经营者所独占,在大部分国家里这个
独占者是公营企业。导致独家垄断的原因是网络部分存在大量的固定成本,重
复建设一个网络对个人和社会都无益可言。然而,对在位垄断者效率低卜和官
商习气日益增长的不满,以及技术进步促动的规制放松,推动了电信业的改革。
美国——分拆AT & T
1974年,美国司法部提起了一个反托拉斯诉讼,声称AT & T在长途业务、
市话业务和设备市场上存在垄断,请求法院剥夺其垄断地位。司法部认为,联
邦通讯委员会通常难以阻止AT & T向其他竞争者就市话接入过分收取费用和提
供质量低劣的服务。1982年,司法部与AT & T达成协议:AT & T在纵向上被
一刀两断,长话业务与市话业务分离,分拆出去的市话业务按照区域在横向上
又被切割为7个地区性贝尔电话公司,在各自的区域内垄断市话。分拆之后,
AT & T不再具有市话垄断的接入优势和交叉补贴的竞争手段,促进了长话电信
运营商之间的公平竞争。1996年美国出台《电信法》,旨在促进市话市场的竞
争,以形成由竞争性本地交换运营商发动的竞争局面,来消除在位的本地交换
运营商利用他们的瓶颈垄断阻止增值业务领域竞争的能力。[4]
英国——准入与不对称管制
在1984年开始的民营化改革以前,英国电信公司(BT)是一家公营企业,
垄断着全英电信业务。第二家全国范围的电信网络运营商Mercury在1982年取
得许可证。由于新进入者与原有运营商之间的竞争是一种竞争能力不对称的竞
争,为了培育市场竞争机制,与不对称竞争相适应,政府对原有企业和新进入
企业实行“不对称管制”,即对新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扶持其尽快成长,
以与原有企业势均力敌,从而实现公平、有效的竞争。同时,英国1984年的
《电信法》产生了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电信管理局(OFTEL),由电信总监
领导。各政党团体也可以向垄断和兼并委员会(MMC)提出反垄断提案。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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