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
甘功仁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关键词: 独立董事制度/独立性/公司治理结构
近年来,关于引入独立董事制度问题成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一个热门话题。不但经济学、法学专家对此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而且部分上市公司已开始设立独立董事的实践,证券主管部门和深、沪证券交易所也作出了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的一些规定。从目前情况看,我们对独立董事制度,在理论上还缺乏研究,在实践上则更多的是形式主义的引进,而对其实际效果却未予以足够的关注。为要真正发挥独立董事制度对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作用,必须首先认识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背景、性质及其功能,并对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等问题作进一步的研究。
一、客观评价独立董事制度的功能作用
所谓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对公司内部董事或执行董事起监督作用的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相对于所任职的公司而言,地位是完全独立的,不能与该公司有任何影响其客观、独立地作出判断的关系,从而保证他们在公司发展战略、运作、经营标准以及其他重大问题上做出自己独立的判断。独立董事既不代表主要出资人尤其是大股东,也不代表公司管理层。
独立董事的概念和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到了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由于几家公司卷入了向政府官员行贿等丑闻以及其他一些性质恶劣的非法行为之中而被起诉,于是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公司改变董事会结构,提出公司董事会成员大部分应由外部董事组成。美国证监会为阻止大公司董事会滥用职权,也积极推动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规定每家上市公司必须设立一个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至20世纪90年代,《密西根州公司法》在美国各州公司法中率先明确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密西根州公司法》第450条),不仅规定了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标准和独立董事的任命程序,而且规定了独立董事的职权和所拥有的特殊权力。
独立董事制度之所以首先在英美法系国家兴起,是因为有越来越多的研究报告揭示了董事会职能减弱的客观事实。在美国,公开公司的股权非常分散,以致没有哪一个股东能对公司进行有效的控制,于是以公司高层管理者为核心的利益集团即“内部人”便占据了公司董事会的控制地位,董事会不仅在正确确定公司目标和经营战略策略等方面不能很好发挥作用,而且丧失了监督经营者的职能。董事会失灵的主要原因在于内部人控制。独立董事制度正是为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而建立的,他们希望通过引入外部的独立董事对“内部人”进行监督和制约。从某种程度上讲,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是他们在既存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法律框架的约束下别无选择的无奈之举,是一个被逼出来的办法。
从国外情况看,独立董事制度实践的时间并不长,都还处在不断探索与完善的阶段。不过,独立董事的监督与平衡作用已为西方国家和企业所普遍认同,认为它是法人管理的一个良好模式。在许多国家公司的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及其职能越来越得到突出的强调。在美国大型公开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很高,并有进一步提高的趋势。根据经合组织(OECD)1999年的调查,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部董事的比例,美国为62%,英国为34%,法国为29%;《财富》美均为11人,外部董事就达到9人,内部董事仅为2人,而在美国其他公司的董事会构成中,外部董事也很多,有的超过了全部董事的半数。
独立董事制度虽然是一项新兴的制度,但从它产生以来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它的最大的积极作用突出体现在“独立性”上,这也是称其为“独立董事”的缘由。美国律师公会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的界定是:不参与经营管理,与公司或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或专业的联系。美国法律研究所在《公司治理原则》中提出以外部董事与执行董事和管理层有无“重要的关系”作为衡量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的标准。由于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性,因此能够对公司管理者实行有效的监督,其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独立董事作为“局外人”能够以超然的态度,冷静地观察和分析市场形势,面对激烈而复杂的竞争,往往可以作出比较客观的判断,从而帮助公司在发展战略和经营策略等重大问题的决策上作出正确选择。同时,独立董事能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建设性的建议,以提高公司的决策水平和经营绩效;第二、独立董事比较容易坚持客观的评价标准,对公司首席执行官(CEO)和其他高层管理者的经营绩效作出实事求是的评判,避免内部董事“自己为自己打分”,有利于防止公司内部CEO和高层管理者好大喜功、文过饰非、报喜不报忧,掩盖矛盾和危机,损害广大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第三、独立董事在监督CEO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道德和行为方面也有重要作用。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