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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zh051230 2018/11/14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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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科技优势,积极为振兴地方经济服务;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增强科研对教学工作的促进作用,推动学科建设快速发展;规范科研项目管理,保证项目按计划高质量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分类
第三条 根据科研项目的来源,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根据科研项目的重要程度,科研项目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和校级四个层次。
第四条 各部委、省、市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立项并直接下达给学校的科研项目列入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由地方企事业单位等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列入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五条 国家级科研项目是指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973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项目(863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科技部重大科技专项。
第六条  省部级科研项目是指教育部、建设部等国务院其它部委、吉林省科技厅的各类科研项目,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第七条  市级科研项目是指吉林省教育厅等其它省政府所属厅局、长春市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八条  校级科研项目是指学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管理分工
第九条  科学研究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管理部门。科研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十条  科学研究处负责科研项目申报、合同签订、项目检查、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奖励申报的组织。
第十一条  学院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合同的技术审查、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条件、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的预验收或预鉴定、成果奖励申报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科研项目的申报、合同的履行、经费使用、项目结题与验收、成果鉴定、奖励申报的具体实施。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申报
第十三条  科学研究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或委托方的要求,向相关学院发布项目指南或项目信息。
第十四条  学院依据项目指南或项目信息,组织编写项目申请书或论证报告。
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请书由学院负责技术审查(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技术指标、研究方案、技术途径、研究进度、经费概算、人员组成等)后报科学研究处。由科学研究处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后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论证报告由学院负责技术审查,经学院初审后报科学研究处审批。合同经费三十万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还需报分管科研副校长审批。
第十七条  与国外合作的科研项目的申报应按要求编写有关申请材料,经学院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由科学研究处审查后上报。
第十八条  跨学院申请的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组织申报,相关学院协助。
第十九条  与校外单位联合申报的科研项目,应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益、经费及知识产权归属等。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申请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申请者支付。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立项与合同签订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由项目负责人草拟合同文本,经分管科研副院长审核同意后报科学研究处审批。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合同生效并在第一批经费到达学校指定帐户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