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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乘风破浪 2018/11/15 文件大小:4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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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4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14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蒋定之
2012年12月22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实行火化或将骨灰在公墓之外进行留有坟头的土葬的,作如下处理:
“(一)尚未将遗体土葬的,由民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实行火化;
“(二)拒不执行前项决定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所在单位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方便;
“(三)已将遗体土葬或将骨灰在公墓之外进行留有坟头的土葬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丧主在3个月内将坟墓平毁遗体火化,或就地深埋不留坟头与碑志,或将骨灰葬入公墓或存入骨灰堂;
“(四)对超过期限拒不执行前项规定的,由民政主管部门对丧主处以1000元罚款,追回已发放的丧葬费,并再限期继续执行。”
二、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违法占用耕地作墓地,或将迁出、平毁的坟墓返迁或重建,或违法占地土葬等行为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个墓穴1000元罚款。”
《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1996年6月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8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8件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12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自然环境和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丧葬活动及殡葬管理、服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陋俗,提倡文明、科学、节俭办丧事,提高社会整体文明水平;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行使本辖区内社会殡葬事务的管理权,负责贯彻殡葬管理方针,将殡葬管理和改革工作、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本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
第五条各级民政主管部门是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殡葬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各级公安、司法行政、工商、建设、土地、卫生、财政、物价、交通、环保、林业、劳动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和改革工作,查处殡葬违法行为。
第二章殡葬区划和特殊管理
第六条殡葬区划分为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两类。
凡人口稠密、交通方便、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应当划为火葬区。火葬区的划定,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民政部备案。
尚未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土葬改革区在条件具备后改划为火葬区,批准程序与前款相同。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在火葬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实行火化。提倡将骨灰撒放或平地深埋(不留坟头和碑志,下同);允许将骨灰葬入公墓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