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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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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镜花水月 2018/11/15 文件大小:7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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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1年9月20日辽宁省律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活动,保障实****的质量和秩序,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实****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在辽宁省律师实****机构实****的人员,其实****活动的管理与考核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期为一年。
实****人员在实****期间应当参加辽宁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管理规定,实****期满接受所在市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各市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细则规定,规范对实****人员实****活动的管理,加强对实****工作的指导、监督,维护实****秩序,严格实施实****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质量。
各市律师协会对实****人员实****活动的管理与考核,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基地
 
第五条辽宁省实行律师实****基地制度。律师实****基地资格由辽宁省律师协会根据本省律师事业发展需要,在各律师事务所申报及各市律师协会推荐的基础上遴选授予。
第六条   律师实****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1、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3年(包括3年)以上和专职律师人数10人(包括10人)以上;
2、管理规范,所务建设好,近3 年未受过处罚和经查实没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方面的投诉,在当地具有良好声誉;
3、有3名以上具备实****指导资格的律师;
4、有完备的实****指导计划,并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律师业欠发达的县、县级市的律师事务所,经省律师协会同意后,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律师实****基地不具备上述条件或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律师实****基地情况时,省律师协会可以撤销其律师实****基地资格。
第七条   实****指导律师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2、能独立承办案件,并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包括5年)执业经历。
个别边远地区执行上述第3项条件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放宽。
实****指导律师离开所在的律师实****基地后,其实****指导资格自然取消。
第八条   律师实****基地应把实****人员纳入律师事务所的统一管理,加强对实****人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实****人员可以提前中止其实****由实****基地收回《律师实****证》并上交发证机关。
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问题被中止实****的,律师协会根据所犯错误的性质,决定是否允许其继续申请实****br/>第九条   实****基地不得向实****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实****保证金、实****指导费等。实****基地应当根据实****人员的工作业绩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或工资,发放标准由各实****基地自行确定。
第十条   实****人员在实****期间可辅助指导律师办理业务,但不得以本人的名义签署聘用律师协议或法律文书,不得独立出庭和办案,也不得以其他任何身份接受委托,从事律师业务。
第十一条  实****基地每年五月接收实****人员,同时向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登记。
第十二条   律师实****基地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取消实****基地资格。
1、不认真执行实****指导计划,向实****人员擅自收取费用的;
2、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或屡被投诉的;
3、出具内容虚假的《实****鉴定书》的;
4、已不具备律师实****基地设立条件的。
第十三条   律师实****基地的牌匾和实****指导律师证书,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制作、颁发。律师实****基地和实****指导律师资格被取消后,牌匾和证书由各市律师协会收缴。
第十四条   律师实****基地资格实行年审制。律师事务所填写《律师实****基地资格申报审批表》,经所在市律师协会审查后,上报至省律师协会审核。授予律师实****基地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和实****指导律师名单将与年度考核结果一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三章实****登记
 
第十五条申请实****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七)没有其他不适合从事律师职业的事项。
第十六条拟在辽宁省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人员,应当在辽宁省进行实****司法部或者辽宁省司法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接收实****人员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人员签订《实****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