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取得的法律服务第一节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取得的流程简介根据国家和各地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建设单位从事房地产开发或基本建设,必须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按所有权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必须通过出让、划拨、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才能进行。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律流程,涉及6项主要内容,合计法律程序共40余项。第二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一、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流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进行的审查。属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征用为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必须办理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1、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用地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准备各项文件、资料,向负责预审工作的审查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2、项目用地预审的受理:负责预审工作的审查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用地单位的用地申请后,对符合适用法规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受理;对不符合适用法规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用地单位,逾期不通知用地单位的,视为受理。3、项目用地预审的审查:审查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后,应当对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根据审查要求予以预审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各项:(1)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条件;(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规模是否合理;(3)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4)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计列费用合理。4、项目用地预审的意见:受理预审申请的审查行政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审查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应当实行内部会审制度,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审查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流程简介(一)行政主管部门1、直辖市、市(辖区)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2、区、县级规划委员会,是区、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县的城市规划工作;3、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协助加强本辖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二)申办内容在城市范围内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手续,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按程序办理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征用集体土地的各项审批工作。1、许可证办理的申请:用地单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向审批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填报建设项目审批申报表,提出审批申请。2、许可证申请的受理:(1)审批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用地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对于符合要求的即时予以受理,制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立案表”。(2)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用地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将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等相关情况告知用地单位。3、许可证申请的审核:(1)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按照初审的标准进行初步审查。(2)审批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及审核标准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制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文稿,对不符合要求的终结审批。4、许可证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