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群防群治护路联防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护路联防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强化铁路护路联防队伍的管理,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铁路护路联防队伍规范化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基本原则是:坚持“队伍建设正规化、训练管理制度化、勤务工作规范化”和坚持“严格、科学、文明”管理,坚持“从严与爱护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三条  铁路护路联防队伍规范化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要求,明确铁路护路联防队伍的性质、职责、机构设置、人员招聘、权限范围等,建立规范的学习、勤务、考勤、考核、内务等制度,培养铁路护路联防队员良好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提高铁路护路联防队员的业务素质,强化铁路护路联防队伍的组织性、专业性和实效性,增强铁路护路联防队伍的战斗力,充分发挥其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协助地方公安机关维护铁路沿线治安秩序,加强铁路沿线治安防范、管理和控制,预防和制止铁路沿线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能作用。
第二章  性质、职责
第四条  铁路护路联防队伍是协助路地公安机关维护铁路沿线治安秩序,加强铁路沿线治安防范、管理和控制,预防和制止铁路沿线违法犯罪的群众性治安联防组织。
第五条  铁路护路联防队伍在路地公安民警的指挥和带领下,履行如下职责:
(一)预防和制止拆卸铁路设施、盗窃铁路运输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预防和制止击打列车,放置路障,闲杂人员在铁路线上行走、逗留和违规在铁路两侧放牧、掘沙取土、乱倒垃圾、乱搭乱建等危及到列车安全行驶的行为;
(三)开展爱路护路等法制宣传活动,增强铁路沿线群众爱路护路意识;
(四)了解有关铁路治安的社情、民情、敌情,收集并及时反映铁路治安信息;
(五)配合有关部门处置路外伤亡事故,行车事故和治安灾害事故;
(六)完成公安机关交办的涉及铁路治安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权限范围
第十二条  铁路护路联防队员巡逻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止,并将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
(一)拆卸铁路设施、盗窃铁路运输物资的;
(二)击打列车、放置路障的;
(三)闲杂人员在铁路线上行走、逗留,机动车违规行驶、停放,以及违规在铁路两侧放牧、掘沙取土、乱倒垃圾、乱搭乱建等危及列车行驶安全的;
(四)正在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和有重大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第十三条  铁路护路联防队员没有逮捕、羁押、审讯、传讯的权利。具体包括:
(一)无讯问、审查、处理权;
(二)无刑事侦查和治安案件的调查取证权;
(三)无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权力;
(四)无对人身、住所搜查权;
(五)无使用武器、警械的权利。
第十四条  铁路护路联防队员挡获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登记后,要立即送交辖区公安派出所审查处理。
第十五条  对现场挡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赃物赃款、凶器、群众交来的遗失物品等,必须立即送公安派出所处理,不准截留、藏匿、使用等。
第十六条  巡逻中遇一般情况,由带队人解决;遇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对危急情况,要果断处置。
第四章  学习制度
第十七条  政治学习。
(一)学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学习贯彻上级机关的相关文件和有关铁路护路联防队伍建设的规章制度及通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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