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1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及种类
二、有关提单的立法
三、提单
四、租船合同
一、国际海运合同的定义及种类
1、定义: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以船舶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而由租船人或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2、合同的种类:提单、租船合同。
3、当事人
提单: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
租船合同:船舶所有人、租船人
概念
“承运人”: 由其本人或以其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契约的任何人;
《海商法》: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实际承运人”,是指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货物运输的任何人,包括受托从事此项工作的任何其他人;
《汉堡规则》第10条
。
2. 承运人责任的所有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
,或放弃公约权利的,只有实际承运人书面明确同意,才约束实际承运人。
,负连带责任
(3)“托运人”
①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②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该定义导致问题[见案例]
(4)“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案例
原告(卖)与香港K公司(买)订立FOB上海出口合同,付款方式为T/T;K公司指定被告为承运人,(装运港为上海);虽曾书面询问原告是否可以将提单放行给原告,被告仍不顾原告要求将提单交给原告的书面指示,将提单直接交给K公司,。
判决:K公司负责订舱并交付运费,,,.
教训:订立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
本案中,合同应该如何订立更有利于卖方?
适用Incoterms中的FOB,应该在运输条款规定:由买方订立运输合同,但提单应该以卖方抬头,凭卖方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