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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计算机软件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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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计算机软件保护.doc

上传人:xunlai783 2018/11/22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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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随着知识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的出现与发展无疑是这个时代划时代的标志,加强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促进我衡权利人与社会公共的利益,一直都是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而在互联网出现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后,在享受网络的方便、快捷的同时,也给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带来了严峻的挑战[1]。2004年6月29日,国家信息产业部电子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在京联合发布了《中国软件产业发展环境调查报告》,在“盗版对软件企业影响情况”一项调查中,盗版光盘占21%,通过互联网传播占11%。结果表明,网络传播也是软件侵权的主要途径之一[2]。计算机软件由于其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在司法实践中对其法律保护比较困难。原因是一原、被告的身份难以确定。二是侵权行为的认定难。三是取证难。首先,有关计算机软件的证据特殊,如关于软件的完整性和精确性的证据、关于软件可靠性的证据、关于软件装入计算机的证据、关于使用软件所带来的计算机的安全性的证据等。其次,这些证据的鉴别不能使用传统的笔迹鉴别方法和技术鉴别方法。再次,这些证据总是处于一种高度的不稳定状态,极易被修改、被伪造,其真假难辨,当事人难以举证,法官难以采信。而且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犯罪成本太低,法律对罪犯的实际惩罚要比其应当受到的惩罚低得多[4]。因此,网络环境下进一步加强对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的研究对完善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关键字:互联网计算机软件保护Keywodrs:putersoftwareProtection目前,世界各国对网络环境下的计算机保护已经做出了很多努力和尝试,西方国家以美国为主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包括国内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方面也是借鉴美国在这方面所做出的努力。但是,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对计算机软件保护不断地提出新的挑战,以至于世界各国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方面虽有作为但仍显滞后。一、国外对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情况国际公约存在于1883年至1971年,是因为1883年《巴黎公约》与1886年《伯尔尼公约》这两个国际性公约的缔结被认为是知识产权国际化第二阶段的起点。195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anization,UNESCO)制定了《世界版权公约》(UniversalCopyrightConvention),促使美国及其他非《伯尔尼公约》成员能参与统一的国际版权保护行动。之后发展到TRIPS协议的缔结,标志着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进一步发展完善,其中首次将保护范围拓展到计算机程序[5]。目前,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将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畴。从实质上看,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只不过借用了著作权法的躯壳和专利权保护的基点,对独创性的要求采取的基本上也是“额头出汗原则”而不是创作高度原则[6]。欧美国家曾经试图从专利权保护的角度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但是由于专利权要求的创新性等严格标准,计算机软件通常并不能达到创作性的高度,不甚符合专利权的基本特征。另外,著作权的保护标准没有专利权的要求严格,对于需要巩固海外市场,在信息时代继续维持竞争优势的欧美国家来说,利用著作权的要求保护计算机软件更加符合其自身利益。进一步说,美国从著作权的角度保护计算机软件还有深刻的内在原因。美国的软件业比较发达,不但需要强大的国内法保护,还需要寻求一个有效的国际保护途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