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游泳预选赛
暨全国游泳冠军赛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5年4月15日至22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一)解放军、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水利体育协会。
(二)计划单列市代表队、各游泳俱乐部或以企业命名的运动队可以报名参加。
三、竞赛项目:
50米、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自由泳; 50米、100米、200米仰泳,50米、100米、200米蛙泳;50米、100米、200米蝶泳;200米、400米个人混合泳。4×100米、4×200米自由泳接力;4×100米混合泳接力。
四、参加办法:
(一)运动员参赛资格
1、凡2004年度由所属省级体育局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注册的运动员。
2、凡在2004年度注册(含注册确认),且在2004年上、下半年内各参加了至少1次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举办的优秀运动队全国游泳比赛的运动员。
3、凡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公布的2004年度奥运会项目全国前10名,且在2004年全国游泳锦标赛中达到本次比赛报名标准的运动员可直接报名参赛。
4、凡2004年度奥运会项目全国排名第11名以后运动员(含已达标运动员),必须在参加了2005年全国春季游泳锦标赛后,方可报名参赛。报名后未到赛区参赛的运动员除外。
5、凡符合上述条件,并在2005年全国游泳春季锦标赛中达到本次比赛达标标准(另行通知)的运动员可报名参加。
6、凡符合上述条件,并在本次比赛和2005年全国青年游泳锦标赛上达到全运会达标标准的运动员方可报名参加全运会决赛阶段的比赛。
7、获得了参加第28届奥运会资格,并且参加了2005年世界游泳锦标赛的运动员可直接报名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报项不限。
8、获得了参加第28届奥运会资格,但未参加2005年世界锦标赛的运动员,若未参加本次比赛,则须在全国青年锦标赛中重新达标,且报名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项目应与达标项目相同。
9、不服从国家安排,拒绝参加2005年世界游泳锦标赛的运动员,取消参加决赛阶段比赛的资格。
(二)各单位各单项报名人数不限,每人报项不限,接力限报1个队。
(三)运动员的分段成绩和接力项目第一棒成绩不能作为参加决赛阶段达标成绩。
(四)运动员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项目必须为达到全运会达标标准的项目。达标项目少于2个(含2个)和无一项成绩达到达标标准的运动员,最多可报2个单项(接力项目除外)。
(五)未达标或额外增项的运动员,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项目必须是在2005年全国游泳冠军赛和2005年全国青年锦标赛中参加过的项目。报名后,在上述两次比赛的预赛开始前弃权或未游完全程的项目不能作为决赛阶段的报名项目。
(六)各单位工作人员按参赛运动员的4:1比例报名。
五、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
(二)如报名后无故未到赛区、无故弃权和故意延误比赛者,按竞赛包干经费给予处罚,并视情节通报全国。
(三)运动员参加各单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