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发乡(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意见的通知
(讨论稿)
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性规划,规划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能否落到实处、关系到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随着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陆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地正着手进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为规范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审查报批工作,加强规划成果质量核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报批程序,保证合法依规
(一)《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在审批各市、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已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工作。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按照规定逐级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后,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依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尽快完成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形成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报批前,应召开论证评审会和听证会,形成论证评审意见和听证纪要,并根据论证评审意见和听证意见对规划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听证会要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审批前,基本农田数据库应经省国土资源厅初核。基本农田初核通过后,规划成果方可审批。
(五)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自收到政府转来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自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提请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落实县级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布局时,如有较大分歧,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各方进行协调。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规划审查期限的,可以延长审查期限。
二、严格审查内容和审查重点,确保成果质量
(一)审查依据
依据下列规定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1、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2、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3号令)、《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2009]5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号)
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送审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送审稿)
5、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6、土地利用相关规划
7、其他可以依据的基础调查资料等
(二)审查内容和审查重点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重点是规划基数转换是否符合要求、建设用地控制规模和耕地保有量目标是否落实、基本农田是否做到数量不减少和质量有提高、补充耕地任务是否落实、规划图数是否一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方案是否得到落实。审查具体内容和审查重点如下:
1、报批材料完整性审查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请示文
(2)规划文本及说明
(3)规划图件。必备图件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设用地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图、土地整治规划图,图件比例尺为1:1万。
(4)规划数据库
(5)基础材料汇编
相关部门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论证评审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基本农田初核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自查报告;公众听证材料。
2、规划文本及说明内容审查
(1)主要内容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送审稿)规定的要求
(2)是否重点突出了下列内容,即: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落实;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农村居民点综合整治项目的安排
(3)是否用规范化的规划语言进行文字表述,并做到条理清楚、文字规范简练
3、规划图件及数据库成果审查
(1)规划图件是否采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作为底图
(2)必备图件是否完整,图件规划要素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规定要求
(3)图面是否整洁美观
(4)是否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送审稿)规定要求建立了规划数据库。规划现状数据库是否采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数据库
4、规划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