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车位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篇一:车位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最终)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 出卖人: 买受人: 鉴于买受人决定购买出卖人开发建设的【蘭湾〃蒂钒尼】项目地下负二层第号地下停车位(以下简称地下停车位)并与出卖人自愿签订了合同编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作如下补充约定。本补充协议与前述合同有抵触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第一条买受人按以下付款方式向出卖人支付地下停车位购买总价款: 1、一次性付款方式买受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地下停车位购买总价款,即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整)。若买受人逾期支付上述地下停车位购买款的,则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逾期付款责任之约定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分期付款方式 1)《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地下停车位购买总价款的%的首期地下停车位购买款即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整)。 2)买受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十五日内(即年月日之前),向出卖人付清剩余%的地下停车位购买款即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整)。若买受人逾期支付上述任一笔地下停车位购买款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逾期付款责任之约定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定,买受人所购地下停车位按个计价,并非以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该地下停车位并不形成独立分割的空间。第二条关于地下停车位交付的特别约定: 1、出卖人交付的停车位为未进行装修的清水房。在买受人没有付清合同约定的地下停车位购买总价款之前,出卖人有权抗辩买受人提出的地下停车位交付请求; 2、出卖人在地下停车位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无须再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办理地下停车位的交付手续,买受人均应于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交付日届满前前往【蘭湾〃蒂钒尼交房处】现场办理地下停车位交付手续; 如买受人未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交付验收手续的,本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日,视为出卖人的交付日,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办理任何验收和交接。该地下停车位的毁损、灭失风险以及物业服务管理费用等自该视为交付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3、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前往【蘭湾〃蒂钒尼交房处】现场办理地下停车位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理履行地下停车位的交付手续,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证委托,并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委托书; 2)买受人本人与委托代理人在地下停车位交付日届满前,携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同时前往出卖人售楼现场,向出卖人当面办理地下停车位交付的授权委托书。 3)使领馆见证或认证文件。 4、因买受人购买的地下停车位已呈现,虽尚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但已具备正常使用停车的功能和条件,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已对地下停车位(包括具体位臵、尺寸大小等)、附属设施、社区环境等现状进行了实地查看,并在确信没有任何异议后签署的买卖合同。买卖双方以地下停车位的现状进行交付,买受人不得在买卖合同签署后以对地下停车位、附属设施、社区环境等现状不满意或与合同不一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向出卖人主张赔偿。车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买受人不得以该停车位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或要求退房或损失赔偿。同时,买受人应当合理使用该地下停车位,因买受人使用不当或其他买受人的原因导致该地下停车位发生损坏或出现其他情形而影响出卖人迟延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买受人除承担恢复原状、修复的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自车位损坏之日起至修复完好之日止期间每日车位总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5、因买受人购买前已经对地下停车位进行了实地查看,因此买受人承诺:只要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在设计和施工质量上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卖人承担质量违约责任。 6、买卖双方选择地下停车位按个计价,地下停车位面积差异对地下停车位购买总价款不构成任何影响;对出现的地下停车位面积差异,双方互不找补。第三条关于权属办理的特别约定 1、买受人自愿委托出卖人办理合同项下地下停车位的权属转移登记的,应向出卖人提供书面的委托书并完成出卖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条件,该委托为无偿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非因受托人(出卖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委托人(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不得要求出卖人承担任何违约或损失赔偿责任。 2、买受人须根据出卖人的要求出具办理上述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并全力配合出卖人开展办证工作。 3、在本协议约定的地下停车位交付期限届满前,买受人须主动向出卖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支付按政府规定应由买受人承担的维修资金和办理权属证书所需的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