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3
文档名称: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docx

格式:docx   大小:43KB   页数:5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glfsnxh 2018/11/26 文件大小:4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篇一: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权流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加强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结合全国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范围内的集体林权流转,适用本办法。国有林流转,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集体林权权利人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合作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转移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给他人的行为。出让人是指拥有林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职责。
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应当加强林权流转管理规定和林地利用制度知识的宣传,定期公布不同类型林地、林木的市场价格水平等信息。
乡镇林业工作站、县林权管理服务机构承担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林权流转当事人应当根据全国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及其补充协议指导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
第五条林权流转合同订立后30日内,林权流转当事人应当到流转林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
林权流转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流转合同登记备案。
第六条办理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林权流转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林权流转合同;
(三)林权流转当事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四) 流转林权的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林权流转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流转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登记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流转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林权流转管理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
登记备案申请时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约定,要及时通知当事人立即终止或变更合同,合同内容不完善的要进行完善。能及时修改并符合申请规定的,更正后应当继续予以受理。
第八条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备案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林地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内和县林业局站等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天。
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备案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备案申请应当不予登记。
第九条对符合下列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向林权流转当事人开具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让人与林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无权属争议或农村林地承包纠纷;
(四)不得违反林权流转管理规定和流转程序行为。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林权流转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条林权流转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流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林权基本信息、流转用途、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等。
第十一条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登记备案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不予登记。
对不予登记备案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的流转当事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二条发现备案证明错误、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流转当事人可以到原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第十三条林权流转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约或者流转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流转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当事人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备查,每年度巡查频次不少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