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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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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pptx

上传人:wz_198613 2018/11/26 文件大小:19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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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的一般规定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
独立经济核算能力:
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独立计算盈亏。
企业或组织: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
联营公司
股份制企业
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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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其纳税义务人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另一部分是外国企业,指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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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身份的确认
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居民”,需要负全面纳税义务,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是中国“非居民”,只负有限纳税义务,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如果纳税企业、单位改变经营方式,实行承租经营,则对其纳税人分两种情况处理:
凡改变被租企业名称、未更改工商登记的,不论被租企业如何分配,均以被租企业为纳税人;
承租方重新办理登记证的,以新登记的企业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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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税收筹划主要是通过纳税人之间的合并、分立、集团公司内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选择,以达到规避高税率、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
关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空间
筹划要点:尽量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
筹划方法:一方面要尽可能将总机构设在避税地或低税区;另一方面尽可能减少某些收入与总机构之间的联系。
企业合并的筹划
1、合并筹划的法律依据
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家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成为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
新设合并,又称创立合并或联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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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纳税人的认定
第一,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第二,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条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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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兼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
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如果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兼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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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资产转让损益、资产计价、亏损弥补的税务处理
第一,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二,合并企业支付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人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税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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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交换合并企业企业的股权,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但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