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影片摄制合同
合同类型: 双务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影片,帮助甲方树立企业形象,扩大影响,拓宽销售渠道,为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此合同,以期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制作内容
1、按本约的规定乙方为甲方制作影片。
2、影片内容(注:选项前打“√”不选项打“×”)
影片类型
□CF广告□专题片□微电影□形象片□其它
影片名称
影片长度
分内
影片语种
□中文□英文□其它
实景拍摄
□有□无
拍摄器材
演员及场景布置
光盘成品
拍摄日期
年月日前完成拍摄;拍摄工作日(次)为个工作日
交片日期
撰写配音稿、完成拍摄、资料收集后个工作日交付审样,交片日期约为年月日
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票据类型
□发票□收据□其它注:
第二条、制作说明
1、脚本由甲方撰写完成经甲方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后,乙方按签字稿进行拍摄制作,若有特殊语种,翻译稿由甲方提供(若有需要,乙方可推荐翻译公司或个人)。
2、应甲方要求到成都城区以外地区拍摄时,由甲方提供交通及食宿费用。
3、乙方工作人员到甲方场地进行拍摄时,甲方应尽量给予配合,在乙方事先约定的日期内完成拍摄,若因甲方原因(人员不齐、环境不洁、服装不整、添加指定场景等)造成乙方拍摄工作日(次)超过约定工作日(次)1日(次)以上者,乙方有权向甲方以1000元/日(次)/人另行收费(此项规定仅限于普通拍摄,
若使用大摇臂、轨道、灯光等器材,将严格按增加场次计费,不包含在此项之内)。
4、若需乙方提供演员、化妆师、道具、场景布置等相关人员物品、特殊场合的入场费、电费,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与第三方协调,不包括在合同的总服务费之内。
5、乙方根据甲方确认的脚本进行制作时,若影片长度与预期长度不符(超过1分钟),甲方则应按平均价格向乙方支付超出时长的费用。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影片制作需要,提供有关企业及产品资料(图文、视频),应保证材料完整、准确、图片清晰。甲方承担所提供资料(文字、文稿、标志、图片、影像素材)发生的法律责任。
开展的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按合同条款支付费用。
甲方有对制作完成的影片作品享有版权。
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的拍摄场景需求。
甲方一旦确认摄制方案后(如分镜头、脚本等),不得随意更改增减(修改见第五条第一款)。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甲方提供的材料按时完成企业影片的制作。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增减甲方所确认的资料内容。
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在未经甲方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外泄。
可以在影片落幕中注明该片由乙方制作。
有权按合同条款收取费用。
确保影片本身无播放上的技术缺陷。
乙方有权在样片上标注乙方公司logo简称和“样片”字样。
第四条、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支付总费用的50%,即人民币元,乙方即开始拍摄制作。
2、第一次交样片3个工作日内,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总费用的30%,即人民币元,乙方开始修改。
3、样片经甲方确认合格后3个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