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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zxwziyou8 2018/11/28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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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管理制度.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假期管理制度
第一条事假
事假为无薪假,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每月请事假不得超过三天,超过者原则上不给予批准;全年请假不得超过二十天,每次不得超过连续五天。
第二条公众假期
全体公民法定节假日:
元旦:一月一日; 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四月五号国际劳动节:公历五月一日;
端午:农历五月初五; 中秋:农历八月十五;
国庆节:十月一日、二日、三日。国家修改上述公众假期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部分公民的节日或纪念日,按国家规定执行。如假日与休息日重叠,不安排补假。
第三条年假
正式员工按下列标准享受带薪年假制度: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单次年假申请最少为一天,员工休年假的,应提前七天向公司申请,由公司和员工所在部门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予以安排。原则上年假应于工作淡季申请,以不影响工作为宜。
员工年假应在到期前休完,超过有效期限未休部分不累计进入下一年假周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员工,已享受当前周期年假的,应在下一个年假周期内的年假抵扣。
员工未休年假,不予折现。
员工离职,未经批准,不得以年休假代替提前通知期。
第四条病假
凡请病假经领导签字,全年累积不得超过三十天;
病假需提供地市级医院认可的医师或医院病情及诊断证明,否则一概以事假处理;
正式员工在每一公历年内可享有5天带薪病假,员工入职当年的带薪病假天数折算方法如下:
员工当年入职时间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带薪病假天数(天)
5

4

3

2

1
0
病假期间薪资发放采用“先扣后补”原则。首先以普通事假处理,年底结算时按享有的带薪病假天数情况补偿扣掉的部分。注:病假期间薪资,即当地最低工资的80%。员工中途离职不享有当年带薪病假
停工医疗相关规定参照国家标准。
医疗费用的报销:正式员工参加法定医疗保险,按各地社保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公司有权对员工的医疗记录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对于可疑医疗记录,公司可以要求员工到公司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检查,员工无故拒绝检查又借故病假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员工因工负伤,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条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初婚公民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晚婚初婚者可享受15天晚婚假(包含3天法定婚假);二婚者只可享受3天的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三十条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六条产假
正式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期间生产,可根据实际情况享有带薪产假,具体参看国家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