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队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兵团连队党支部建设,推动连队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实现建设小康连队的目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连队党支部是党在连队的基层组织,是党在连队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连队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第三条连队党支部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和从严治党的方针,巩固和发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按照屯垦戍边新型团场建设和党支部建设的“五个好”目标要求,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连级组织配套建设,努力把连队党支部建设成为推进屯垦戍边新型团场建设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章组织设置和职责任务
第四条连队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应采取“两推一选”(即:职工群众、党员分别推荐,党员大会举行选举)的办法产生。党支部委员会一般设立支部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青年委员、保卫委员,也可根据党员人数少设或兼职。
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五条连队支部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三)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四)选举支部委员和出席党的上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五)作出吸收和处分党员的决定;
(六)其他应由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
第六条连队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定、指示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连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需要由连队行政或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由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推进连队民主选举、连务、党务公开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领导连队工会、共青团、妇委会、治调会、退委会、民兵等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五)负责连队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抓好连队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不断提高连队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重视在青年骨干中培养推荐年轻干部、妇女和少数民族干部。
(六)负责连队职工思想道德和职业技能建设,协助做好农工“绿色证书”培训及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增强职工整体素质,提高屯垦戍边的能力。
(七)搞好连队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及卫生保健等工作。
(八)做好民族团结、兵地团结和军民团结工作,依法管理好宗教事务,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
第七条应当由连队支部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是:
(一)连队长远发展规划,基本建设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或阶段性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计划。
(二)承包方案的制定,土地等级的划分,生产指标、土地承包费标准和承包人员的确定。
(三)年终分配方案,连队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处理。
(四)发展新党员,向上级推荐干部,配备班组长和勤杂人员。审议、申报新进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
(五)推荐群团组织领导成员。
(六)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审查上报和违纪职工的处理。
(七)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计划生育、奖励措施、住房分配、宅基地划分等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问题的处理。
(八)其他应由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和工作。
第三章书记和委员
第八条党支部书记是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在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主持支部委员会的工作,传达上级组织的决定、指示,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交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二)了解和掌握党员、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与支部委员和行政领导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协调连队党、政、工、团、妇等的关系。
(五)抓好支部委员会的学习,组织召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