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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别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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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别标准.doc

上传人:drp539605 2018/11/29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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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别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意志是由国家公务员的行为实现的。公务员同时也是国家公民,其双重的身份决定了公务员的行为并不一定是公务行为。区分公务员的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在法律上至少在以下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确定其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行为;确定其行为是否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确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承担还是由本人承担;确定行为引发诉讼的性质是行政诉讼还是其他诉讼,诉讼主体是公务员所在机关还是其本人。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的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确认与划分在理论上并不容易,在实践中则更为困难。本文从行为特征角度对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界定标准作出探讨。
公务行为是国家公务员基于行政职务关系,以行政主体名义实施的行政行为称为公务行为。个人行为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的,与行政职务无关的行为。两者在概念上的区别不无争议,但是,现实中,有时公务员所实施的行为是假借行政机关名义,为自己或他人谋求私利的行为,若此种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行政主体承担则不尽合理;有时公务员实质上是履行职责行为,但在事后行政机关以公务员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为由推卸责任,此种情况下如果由公务员个人承担责任,则违背公平原则。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公务员实施的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判断:
一、行为主体标准
公务行为的主体是公务员,行为主体具有公务员的身份。如果行为主体没有公务员身份,或者丧失了公务员身份,除非是经过依法授权行使公务,或者是经行政机关委托代理行政事务,否则行为不是公务行为。
“公务员”一词,是从外文“civil servant或者civil service”翻译过来的。原意是“文职服务员”、“文职仆人”。现代意义上的公务员制度,形成与19世纪中后期,首先是在法国、英国、美国等西方国家出现。在沿袭封建官吏制度的基础上,在选任、职权、激励与监督机制等方面,现代各国大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各国对公务员的称谓不仅一致,在英国,公务员是指那些不与内阁共进退,经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没有过失即可以长期任职的文职人员;美国则称为“政府雇员”(governmental employee);日本在二次世界大战前称“文官”,战后改称为“公务员”;法国直称为“公务员”;我国则通常称公务员为国家干部或者行政人员。法律意义上公务员是指在各级政府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依法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我国《公务员法》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尽管称谓不一, 但是现代各国的公务员都具有以下特征:
(一)属于特定的国家机关
公务员必须是隶属于特定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我国,公务员隶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国家机关,以及企业事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内的工作人员都不属于公务员。
(二)从事特定的职业
公务员担任一定的行政职务,依法从事行政事务。如果公民虽然隶属行政机关,但是,在行政机关没有行政职权,不从事行政事务,那么,该公民就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其行为也就不是公务行为。
(三)经过特殊的选任
公务员是国家特定部门经过特别的程序选拔与任用的工作人员。不经特定的程序,公民并不能因为行使行政职权或者承担行政义务,自然成为公务员。没有经过特定程序取得公务员身份的公民,不经法律上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无论是否已公务名义,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