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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国土资源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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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国土资源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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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庆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审批操作规范指南
(试行)
二○一四年五月八日
目录
行政许可类
一、临时用地许可(法规许可科)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法规许可科)
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补办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办出让(独立宗地)
六、存量建设用地盘活补交土地出让金
七、存量商业用地升级改造补交土地出让金
八、土地资产处置审批
九、新设采矿权登记
十、采矿权延续登记
十一、采矿权变更登记
十二、采矿权转让登记
十三、采矿权注销登记
十四、开发50公顷以下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审批(不含县域内20公顷以下的项目(该项目已冻结)(耕保科)
十五、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审批(该项目已冻结)(耕保科)
非行政许可类
十六、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土地复垦专项规划、项目设计书审批(该项目为市本级,县级已下放)(耕保科)
公共服务类
十七、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地籍科)
十八、公开展示、出版地图审核(地籍科)
十九
二十
二十一
二十二
二十三、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初审(利用科)
二十四、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初审(利用科)
二十五、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初审(利用科)
二十六、地价评估结果备案(利用科)
二十七、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储量科)
二十八、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结果备案(储量科)
二十九、矿产资源的预申请(矿管科)
三十、地质灾害防治成果备案(矿管科)
三十一、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审批(耕保科)
三十二、乡镇(不含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耕保科)
三十三、乡镇(不含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规划科)
行政许可类一、临时用地许可(一)临时用地许可受理服务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临时用地许可的服务部门、服务依据、服务类型、服务流程、服务申报资料、法定办理时限、部门承诺办理时限、申报条件、服务限数等。
本标准适用于临时用地许可事项。
服务事项名称
临时用地许可。
提供服务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
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服务部门应按照以下依据向服务对象提供该项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申报条件
生产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包括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生产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生产建设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和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
矿山企业开采小型矿产以及零星分散资源,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永久性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其他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
申报资料
临时用地申请书;
临时用地协议书;
临时用地复垦保证书;
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的凭证(审查通过后提供);
临时用地所在地国土分局签署初审意见的《安庆市临时用地申报审批表》(分局初审时提供;申请单位填写,分局协助);
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用红线标注临时用地的位置和范围);
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分别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生产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
用地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服务流程
执行《临时用地许可办理规范及时间责任追溯矩阵流程》。
法定办理期限
十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期限
二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时间)。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服务限数
该服务事项在本级行政区划范围内不限制数量。
服务质量要求
执行《服务行为规范》、《服务导询规范》、《服务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