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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艳丽讲义 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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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艳丽讲义 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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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艳丽讲义 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司艳丽讲义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一、耕地保护
。没有条件开垦的,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土地管理法第31条)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土地管理法第36条)
。(土地管理法第37条)
(1)闲置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处理
A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B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C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2)闲置耕地的处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二、建设用地
(一)征收土地(土地管理法第45条)
: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其他土地
(二)临时用地(土地管理法第57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58条)
;
,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而未获批准的;
、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注意】因1、2项情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四)农民住宅用地(土地管理法第62条)
,县政府批准
,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管理法第14、15条)
,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的,其权利的取得,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六)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限制(土地管理法第63条)
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三、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注意】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诉讼。
【注意】人民政府的处理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一)房地产开发

(1)土地使用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