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劳动纠纷之不签订合同的代价
小方大专毕业后从浙江来到上海,被本市一家建筑公司聘用。今年初突然发病,先后在几个大医院诊治。经过几个月的治疗,小方出院了,总共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就该医疗费负担问题,小方多次与公司协商,均被公司拒绝。
小方只得将该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小方认为:自被公司聘用至发病之日止,公司不为我办理就业证和签订劳动合同,更未为我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主观过错在公司。故公司应全额承担我的医疗费,并支付医疗赔偿费用和病假工资。
公司认为小方是外地人,档案关系也在外地,公司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小方疾病的发生是在休息期间,并非工伤,公司每月支付的工资中含有医疗补助费,故公司没有义务承担其医疗费及其相关费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小方诉公司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给其造成损失证据不足,依据《劳动法》及该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支付小方病假工资4500元,经济补偿金1500元,合计:6000元。其它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小方遂诉至法院,区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该公司虽与小方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该公司未为小方办理外地来上海的就业证,双方的劳动关系是无效的应予终止。鉴于小方因治疗确实支付了较高的医疗费,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予负担,并应适当给付其病假工资。判决公司全额支付小方的医疗费并支付其病假工资2700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公司一次性全额给付小方所花费的医疗费。
作为劳动关系的两个主体而言,用人单位一方必须依法取得用人权;劳动者一方必须取得就业权,方可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会埋下日后发生劳动争议的隐患。另外,自劳动者去用人单位工作的第一天,即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劳动者就应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用人单位就应当履行为其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义务。当然,只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外埠城镇劳动者和外地农民工才能无条件参加其在本市应享有的社会保险。所以,只有双方确立合法的劳动关系,每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充分得到法律保护。
饭店关门了,劳动合同怎么办?
给私人老板打工你是否有不安全的感觉?且不说私企有否给你办“四金”,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万一哪一天企业倒闭了,你的合同还存在吗?竞争激烈,私企沉浮频繁,一旦企业垮台,劳动关系何去何从?
【案情介绍】
陆某来上海后在一家小型的私营饭店任厨师。该饭店和他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一直以来,陆某工作勤勤恳恳,受到老板的肯定。但是他的到来没有使得饭店在激烈的竞争中胜出,饭店状况每况愈下。经理经常向员工们表示“生意难做经营亏本”,陆某和其他员工的工资也经常不能正常领取。尽管如此,陆某还是正常上班认真工作。
某天,陆某去上班时发现饭店居然已被查封,员工们都在门外议论纷纷。经打听,陆某才知道饭店因欠债未还被法院查封。经理告知陆某和其他员工:希望员工耐心等待,等问题解决后恢复营业。陆某和员工们无法继续上班了,只得耐心在家等待,希望经理解决有关问题后能恢复营业。耐心等待了3个月后,饭店仍然无法营业。陆某和员工们准备另行就业,但距双方合同到期还有几个月,无奈之下,陆某等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饭店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退工手续。
【争议焦点】
合同究竟该终止还是解除
陆某等员工认为:饭店既然无法继续营业,员工要求终止合同理所当然,饭店应当办理退工手续,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饭店认为: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不存在终止的理由;员工要求辞职,应按解除合同处理,履行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
焦点在于: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先的劳动合同关系是终止还是解除?由于饭店被查封无法经营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因此形成了实际不能履行劳动合同并已满3个月的情形。根据规定,在上述情形下,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故陆某的要求合情合理。
【评析】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确立后,对当事人会产生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遵照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当事人双方均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呢?《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3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客观上已不履行劳动合同并满3个月的情况下,是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
适用该条规定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实际不履行合同满3个月;适用该条规定的程序是:由当事人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
现实情况中,当事人实际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主要有:业主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