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签订实习合同纠纷案
案例:某演出公司与李某签订实习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演出公司与某传媒学院刚毕业的李某签订为期1年的“实习合同”,并约定在实习合同期内,演出公司提供食宿给李某,并付给李某,生活补助费每月100元,不付给工资,李某担任演出公司海报设计和制作、网络资料收集和编写、上传等工作。李某在演出公司“实习”到第9个月时,演出公司以“实习期”为名解除了合同,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为此李某与演出公司发生了纠纷。
案例分析:李某已经毕业且与演出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虽然本案中使用了“实习合同”的名义,但其本质应是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律调整范围。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是违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支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履行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第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与患病员工解除合同应否给予医疗补助
案例:
易某是一家公司与员工,于2001年4月到公司上班,双方最近一份合同期限为一年,从2006年1月1日到2006年12 月31日,公司为易某参加了养老、医疗保等社会保险。2006年11月13日,易某经查患有唇癌病,先后到多家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2月14日,公司向易某发出书面《通知》:“易某,你与本公司签订的2006年劳动合同已于12月31日到期,2007年将不再续订。”接此通知后,易某咨询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得知自己在合同期内患病,应该享受医疗期及其他相关待遇。公司则认为,已按规定给予易某3个月的医疗期(从2006年11月13日至2007年2月12日),并且每月发给300元病假工资,不存在其他待遇的问题。在与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易某将其告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同时,还要支付给本人医疗补助费及医疗期间少发的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手里此案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
评析:
本案虽已调解解决,但双方的争议事由却是普遍存在。在全社会大力推进工伤保险、注重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同时,对患病职工特别是不能被鉴定为职业病职工的权益维护,确实有待加强。本案中,易某在合同期内生病,虽说公司参加了医疗保险,但他除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外,还应享受以下几方面待遇:
一是医疗待遇。易某在医疗期内,公司不能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必须延长劳动关系至易某的医疗期满。《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