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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8/11/30 文件大小:4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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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摘要:家庭暴力与反家庭暴力是世界性问题,也属于比较普遍的社会问题。治理家庭暴力,需从源头做起,但重要之处则在于着力培植法制观念。法制观念及其培植可以推进相关立法的完善,促进反家庭暴力执法与司法公正,对培植人们的法律信仰和提高社会法律意识,消除家庭暴力有积极的作用。建构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必要的,但真正实现源头治理的目标,则必须强调法制观念的建构与培植。
关键词: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制观念
家庭暴力是一个历史性、世界性问题,由此引发的相关各种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不利于社会和谐。关于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学术界、社会各界探讨较多。例如,人们往往强调传统文化的影响、心理疾病、社会救助不当等。但笔者认为,家庭暴力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制观念的淡漠,而反家庭暴力及其成功也需要法制观念的强化。我们之所以将反家庭暴力纳入法制观念视域,是因为反家庭暴力相关主体一一执法与司法人员、受害人或当事人等均缺乏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认知,使家庭暴力游离于法制观念以外。不仅如此, 相关法律法规缺位也在客观上增加了治理难度。建构必要的法制体系是必要的,但法制、法律体系的完善及其落实,需要人们以法制观念为基础。这里所说的法制观念培植;一方面,可以增强人们自觉运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权利的意识,
另一方面,则有助于改变传统观念,加快营造根治家庭暴力
这一社会顽疾的法制氛
在治理家庭暴力的过程中,提升人们的反家庭暴力法制观念能更有效地在源头上遏制家庭暴力,大致可从以下几方面略作分析。
克服传统文化与传统法律的负面影响
在世界各国的传统文化、传统法律中,不仅没有任何的反家庭暴力的概念,甚至对家庭暴力给予某些“鼓励”,许多国家法律给予丈夫殴打妻子的法定特权。例如,古老的英国普通法采用“拇指法则”,允许丈夫使用不超过拇指粗厚的棍子惩戒妻子[1]。中国古代是一个“男尊女卑”的社会, 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文化、法律文化造就了女性为男性附属物的事实。“夫为妻纲”不仅是封建的伦理纲常,也等于公开宣布了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合法性”。众所周知, 前工业化时代女性卑微的社会地位具有世界性和普遍性。
进入工业化时代之后,家庭模式从“男性专权”的传统家长制家庭向“***平等”的现代民主制家庭转变[2]37。但是,制度的飞跃与变迁并不意味着传统文化观念的变革, 传统文化中的某些有利于男性家长制的消极因素依然根深
此,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着家庭暴力问题,比如, 在当代中国家庭暴力产生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许多家庭中
男性的封建夫权、父权思想根深蒂固。此外,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惯制约,人们往往不愿意通过公开的法律手段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当然,仅仅从传统文化负面影响角度考察,并不能够说明问题的实质,其深层次原因则是法制观念的缺失。
促进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出台许多情况下,家庭暴力更像社会学、论理学等领域的问题。家庭暴力事件发生后,人们往往试图通过“道德法庭”解决问题。然而,道德法庭对人及其行为举止的约束只能是“软”约束,不可能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同时证明,反家庭暴力既需要道德上的自觉,更需要强化法制、法律体系的“硬”约束。结合我们所探讨的主题,立法的疏空是反家庭暴力法制观念淡漠的重要外在原因。
时下,我国现行各项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相关条款规定不健全,对家庭暴力事件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治安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太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例如,法律中缺乏“家庭暴力”的法律定义;刑法中没有“家庭暴力罪”的罪名,规定的虐待罪等具体罪定罪标准较高, 并且不能完全涵括家庭暴力的犯罪态势,不能适应打击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新情况;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均规定家庭成员间造成轻伤的案件“告诉才处理”,而实际上许多被
害人出于种种原因而不去告诉,致使伤害程度为轻伤的犯罪行为不能得到法律的应有惩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家庭
力犯罪行为的恶性循环。另外,诉讼过程中,法官大多缺乏对家庭暴力的性质和产生原因、表现形式和危害后果的了解不明白家庭暴力行为本身是不可能通过调解来解决的[3]。法律规定存在的“盲点”,造成了“有罪不罚”、“有罪难罚”等现象的存在,也使家庭暴力事件的施暴者逍遥法外,受害人有冤难伸。由于法律条文无具体指向性的清晰规定,绝大多数家庭暴力事件被视为“家庭纠纷”,致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游离于法律处罚之外,致使法律尤其是刑法在调控人们的行为、打击和预防家庭暴力犯罪方面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影响了法律导向和评价功能的发挥。不仅如此,由于法律惩治不力,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