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黑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反剽窃暂行规定.doc

格式:doc   页数:7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黑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反剽窃暂行规定.doc

上传人:wxbdoc7 2013/7/20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黑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反剽窃暂行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黑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反剽窃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黑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严肃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黑龙江大学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国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因涉嫌剽窃而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反剽窃是规范学术纪律、保障培养质量的重要审查环节,用以查纠学位论文中因涉嫌剽窃而导致的违反学术规范行为(以下简称剽窃行为)。黑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反剽窃工作由黑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反剽窃委员会负责。黑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反剽窃委员会设在研究生学院,在学位论文答辩之前依本规定实施自检自查。
第四条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产生的相同文字不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剽窃行为
第五条本暂行规定所指剽窃行为是指在学位论文中大面积照搬他人已发表或者未发表的作品原文而不注明出处的行为,以及在学位论文中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不注明出处的行为。
引用他人的著述或观点应注明出处,是指应在论文的脚注、尾注中详细说明引用著述的作者、著作名称、页码等内容,仅在论文的前言、参考文献或论文感言中提及所引用的著作不属于注明出处的情况。
第六条一篇学位论文中,如果有连续50个汉字完全或者其中90%以上文字与他人论著相同且语义一致,没有注明出处的,属雷同行为。
一篇学位论文中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构成轻度剽窃行为:
(1)有10处以上文字雷同的;
(2)其他应当认定为构成轻度剽窃行为的情形。
一篇学位论文中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剽窃行为:
(1)有20处以上文字雷同的;
(2)连续250字(含标点符号)完全相同的;
(3)通篇学位论文复述他人行文、变换措辞使用他人的论点和论证,呈示他人的思路等且均不注明出处的;
(4)其他应当认定为构成一般剽窃行为的情形。
一篇学位论文中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剽窃行为:
(1)雷同比例占到整篇学术论文字数30%以上的;
(2)其他应当认定为构成严重剽窃行为的情形。
第三章黑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反剽窃委员会
第七条黑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反剽窃委员会(以下简称“反剽窃委员会”)负责对黑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涉嫌剽窃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认定工作。反剽窃委员会由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校纪检监察部门、相关专业导师及法律专家组成。反剽窃委员会下设审查组和监察组,审查组负责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剽窃行为的审查、认定,由研究生学院培养办公室负责人任组长,组织专人进行审查;监察组负责对审查小组的审查、认定行为进行监督,由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关专业导师及法律专家共同组成。
第八条审查组在监察组的监督下进行工作,审查组有接受监察组监督的义务。
第四章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剽窃行为的认定
第九条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剽窃行为的审查采取隐名制,参审论文中不得出现作者及指导教师的姓名,同时需要隐去论文中的发表论文和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