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戏剧学院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反剽窃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上海戏剧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严肃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及上海戏剧学院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国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因涉嫌剽窃而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指剽窃行为是指在学位论文中大面积照搬他人已发表或者未发表的作品原文而不注明出处的行为,以及在学位论文中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不注明出处的行为。引用他人的著述或观点应注明出处,是指应在论文的脚注、尾注中详细说明引用著述的作者、著作名称等内容,仅在论文的前言、参考文献或论文感言中提及所引用的著作不属于注明出处的情况。第四条一篇学位论文中,如果有连续50个汉字完全或者其中90%以上文字与他人论著相同且语义一致,没有注明出处的,属雷同行为。一篇学位论文中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构成轻度剽窃行为:(1)有10处以上文字雷同的;(2)其他应当认定为构成轻度剽窃行为的情形。一篇学位论文中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剽窃行为:(1)有20处以上文字雷同的;(2)连续250字符完全相同的;(3)通篇学位论文复述他人行文、变换措辞使用他人的论点和论证,呈示他人的思路等且均不注明出处的;(4)其他应当认定为构成一般剽窃行为的情形。一篇学位论文中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剽窃行为:(1)雷同比例占到整篇学术论文字数30%以上的;(2)其他应当认定为构成严重剽窃行为的情形。第五条学校成立反剽窃临时工作小组,由上海戏剧学院研究生部、校纪检监察部门、相关专业导师及学生代表组成。对在学位论文中涉嫌剽窃行为者,根据情节,由反剽窃临时工作小组展开调查,一经查实,提请上海戏剧学院学位委员会作出相应的处理:(一)对于轻度剽窃行为,将作出延期半年答辩的决定,责令其对论文进行修改;(二)对于一般剽窃行为,将作出延期半年答辩的决定,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于符合毕业条件的研究生可以发放毕业证书;(三)对于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