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5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4年3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敏尔
2014年3月25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作出修改:
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贵安新区直管区按照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征收,贵安新区非直管区按所属行政区划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征收。”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1日第37次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石秀诗 
2005年12月29日
 
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市、县、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各
种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供热等市
政基础设施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收取给排水、电、气、热、道路等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
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权限
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指导工作。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范围和标准征收:
(一)在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以及金阳新区城
市规划区和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
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
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贵阳市其他县(市、区)
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执行本条第(三)项确定的征收标
准。
(二)在贵阳市以外的其他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
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
建筑面积5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
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
(三)在县(市、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新建、扩建其他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
(四)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区方米建筑面积10元。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