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内蒙古莫力达斡尔族自治旗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旗投资兴业,促进自治旗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呼盟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投资优惠政策
第二条凡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来我旗投资从事开发建设,兴办企业的国外、港、澳、台地区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本旗域外的法人、自然人(以下简称“投资企业”。投资比例占注册总资本20%以上的)以及中介服务组织、中介人均适用本优惠政策。达不到投资比例的,可享受部分优惠政策。
第三条税收优惠政策
(一) 新办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投资企业,从获利之日起,五年内全年返还企业所得税和增殖税地方留成部分;从第六年至10年起按国家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由旗财政部门返还(以下简称“先征后返”)50%。
对实际经营期限未满10年的应追缴返还的所得税和增殖税税款。
(二) 非生产性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不含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旅游景点开发)项目,从获利之日起,五年内企业所得税、增殖税地方留成部分及营业税,均实行先征后返50%。
(三) 投资新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减免财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50%。
(四) 固定资产投资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从事旅游景点和旅游设施开发建设项目的投资企业,从营业获利之日起,4年内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5年内全额返还营业税。
(五) 投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承包等项目或从事高新技术销售自制产品的投资企业,从投产或销售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或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
(六)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项目,自获利之日起,前3年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第4至5年实行先征后返50%;营业税、增殖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均实行先征后返50%。
(七)以收购、兼并、托管、租赁等形式改进我旗亏损或倒闭企业的项目,从投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全额返还营业税或增殖税地方留成部分。并允许企业以实现利润弥补亏损,补完亏损后,再给予3年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八)投资兴办能源开发、矿业开发、电力、水利、公路、桥梁、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原材料工业、农、牧、林、渔业,从获利之日起,5年内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第6至10年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50%。
(九)投资从事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所有财政税收的各种费用(在地方掌握的权限内)前5年实行先征后返,第6至10年先征后返50%。
(十)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等项目,开发建成后5年内出卖的,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50%。
第四条土地优惠政策(指建设用非耕地)
(一)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对投资者提供土地使用权。
(二)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建设期内,免交土地使用费或租金。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出让金按我旗标定地价40%计收,在各乡镇投资开发建设的,在此基础上在优惠10%,一次交纳有困难的,可分期交纳,特殊项目经旗政府批准可先征后返。土地使用期可执行国家规定的最长期限在批准使用期限内可出租、抵押、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