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凡是从事生产加工、现代服务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开发建设的企业,达
到进区项目标准,在用地限额内,按国家规定同类土地价格的最低线提供
项目用地。
(二)资金扶持政策
1 设立专门的企业建设发展扶持资金,根据入区企业的投资强度、投
资规模、科技含量、建设进度等给予建设资金补贴。对经济发展具有较大
牵动作用的重大投资项目,将给予投资者更优惠的待遇。
2 开发区设立专门的企业生产发展扶持资金,根据入区企业所上缴的
不同税种,将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奖励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企业、归国人员创办的企业在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期满)
后, 2 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按年度由开发区财政足额奖励
给企业;从第 3 年起至第 5 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50%
给予奖励。对缴纳增值税的, 3 年内按缴纳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50%
给予奖励。
各类生产经营性内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按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
方分享部分给予足额奖励 3 年,非生产性企业奖励 2 年。对缴纳增值税的
企业, 2 年内按其上缴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50%给予奖励。缴纳营业
税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 2 年内按年度实际纳税额地方分享部分的 20%
给予奖励。
3 对于新投资的符合阜新市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的工业项目,开
发区将帮助投资者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经济转型、老工业基地改造振兴国债
建设资金和财政贴息资金。
(三)税收优惠政策
1、外商在阜新投资精深加工和接续产业等项目,经批准可以享受国
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
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
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技术、配件、备
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 号)
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
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
企业所得税。
2、投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
业、农产品加工业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给予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增值税
抵扣政策。从事以上六产业的企业,且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 50%
(含 50%)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生产用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按
有关规定抵扣增值税。
3 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
础上,按不高于 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4、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
上,按不高于 40%的比例缩短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