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滕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进一步加快滕州经济开发区发展,促进高新技术项目、优质资本、 高级专业人才向开发区聚集,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优惠政策。一、土地政策第一条 开发区土地按使用性质分为工业用地、商贸用地、居住用地,最高使用年限分别为 50 年, 40 年, 70 年。以上各类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律通过招标、 拍卖、挂牌方式依法出让。项目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进行转让、抵押和继承。第二条 入区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或经国家级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及境外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经济社会效益、对财政贡献情况,市政府从市财政设立的“企业可持续发展专项基金”中给予一定资金支持该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对享受政府资金扶持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融资,但不得出租、转让。对于投资工业项目单位一次性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在项目完成初始投资 60%后,允许企业以 100%的土地进入银行和市场融资。第三条 工业项目用地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供给,每投入150 万元供给一亩土地,入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一般不低于 3000 万元(高科技项目除外) 。第四条 项目土地坚持集约利用原则,鼓励提倡建设多层厂房,建设一层厂房的项目减免 50%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两层以上厂房的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的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 , 建筑密度不低于 35%,绿地率不高于15%,厂前区比例不高于 7%,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执行特殊规定。二、税费政策第五条 入区项目在办理审批手续和建设过程中,免、减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二层以上厂房全免;建设一层厂房的减免 50%)、免收墙体节能费、招标管理费、防雷灾技术服务费、工程质量监督费(仅限项目单位)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测绘、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地质勘探、土地评估等劳务性收费按开发区最低标准收取;项目建成投产达效后,三年内免缴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四年起的七年内按正常收费的 50%缴纳。第六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注册资本金外资部分不少于 500 万美元的外资性质(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工业项目,免收供水、煤气、蒸汽开口费用。第七条 项目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内资生产型企业自纳税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由同级财政等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后两年减半扶持;外资性质企业依法享受国家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第八条 开发区为入区企业提供充足优质的生产要素,水、电、煤气、蒸汽的费用按政府定价收取。三、奖励政策第九条 对引入市外资金固定资产投资 1-3 亿元(含 3亿元)项目的引资单位奖励 10-20 万元;对引入市外资金固定资产投资 3 亿元以上项目的引资单位奖励 30-50 万元。第十条 对引入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 -3000 万美元(含 3000 万美元)的项目引资单位奖励 10-30 万元;引入固定资产投资 3000 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引资单位奖励 40-60 万元。第十一条 第九、第十条引入资金应在足额到位、项目建成并经过审核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