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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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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长春市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长春市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 25 号
《长春市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业经2011年5月12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长春市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活动,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统称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件规定进行的建设活动。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件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本市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协调职能部门依法做好本辖区内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的工作。
市容环卫、国土、建设、工商、房地、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违法建设、违法建筑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建设、违法建筑进行检举。
第六条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不得出租、出售;不得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发现制止违法建设、查处违法建筑的巡查制度。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检查、发现、认定违法建设、违法建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各区职能部门应当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本辖区内违法建设、违法建筑,并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区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应当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违法建筑;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搭建违法建筑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规划许可证件后五日内,应当将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复印件送交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作为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制止违法建设、违法建筑的工作依据。
第九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违法建设、违法建筑或者接到报告、举报后,应当当日到达现场***。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依法下达停止施工通知书;对违法建筑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
第十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第十一条停止施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建筑以及违法建筑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