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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威宁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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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威宁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doc

上传人:经管专家 2013/7/2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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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威宁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威党办发〔2011〕183号
中共威宁自治县委办公室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产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
通知
县产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有关工作部门:
《威宁自治县产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5月13日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6月19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1年7月15日
主题词:产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通知
中共威宁自治县委办公室 2011年7月15日印
共印10份
威宁自治县产业园区
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试行)
为全力推进我县产业园区建设,通过创优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拓宽发展空间,增强发展动力,全力推进产业园区招商引资和固定资产的大发展、大跨越,实现威宁县产业园区和投资者双赢,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威宁县非公经济保护条例》,结合威宁县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一、园区准入条件
作为我县的重要产业集聚区,入驻园区的企业必须符合我县的产业结构导向,具备必要的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
1、园区重点吸纳和承接以下产业: 矿产品精加工、农特产品深加工、生物制药及中药材深加工、装备机械制造、新型建材、物流配送、其他符合我县资源禀赋的中东部转移产业。
2、原则上入驻园区的企业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投资规模,外资须达到100万美元以上,每亩土地的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
3、毕节籍外出发展人士返乡创业,经管委会审查同意,可入驻我县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园,在厂房、土地、贷款贴息等方面享受优惠扶持。
二、土地措施
1、凡入驻园区的企业,本着“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优先保证用地指标,企业依照相关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2、园区内的土地可采取出让、出租、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方式供地。
3、对符合产业政策、节约用地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原则上按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最低地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4、对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或对地方经济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对利用威宁本地农特产品为原料的地级以上龙头企业,对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企业在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土地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的10%到50%执行。
5、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投资超一亿元的企业,在土地出让上可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确定地价。
6、地方财政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出的工业用地或标准厂房可以租赁形式出租给入园企业。租金原则上按10年收回投资成本折算。
7、鼓励投资商参与园区连片开发建设,赋予开发商对园区土地的连片开发建设权。按照园区总体规划,开发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可依法出租、转让开发的工业用地或厂房。
8、对投资园区的项目,使用经批准的国有土地,可采取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方式供地,土地作价部份及其收益作为国家股本金注入企业,其所产生的收益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全额用于扩大企业注册资本,增强企业实力。
9、入园企业在获得工业用地的同时,其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可以占项目用地面积的7%。
10、入园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最长期限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