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曾志伟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博士研究生注册规划师
湖南城市学院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副院长
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常务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
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规划教育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要体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天人合一的理念,依
托现有山水脉络等独特风光,让城市融入大自然,
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2014年2月在北京考察工作时就曾强调:
“城市规划在城市发展中起着重要引领作用,考察
一个城市首先看规划,规划科学是最大的效益,规
划失误是最大的浪费,规划折腾是最大的忌讳。”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石楠说:“2014年是全面
深化改革元年。城乡规划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
和提升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既是对城乡规划改革提出的要求,也是城乡规划发展的目标所在。
规划科学是最大的效益,规划失误是最大的浪费,规划折腾是最大的
忌讳。城乡规划要更好地发挥引领健康城镇化发展的作用,必须进
一步明晰其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调整与完善各层次城乡规划的内
容,加强与相关治理行为的协同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
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
治理能力现代化。”现代治理的核心,就是指建立政府、
市场、社会共同参与、共同作用下的社会管理模式,这就
需要改变过去以政府主导资源配置和管制市场运行、社会
活动的理念和体制,重塑政府行为的边界,强化政府、市
场、社会之间的协同合作。
城乡规划是城乡治理的基础,城乡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城乡规划作用的发挥是提升城乡治
理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台。
一、解题—治理体系
二、根源—时代需要
三、挑战—问题存在
四、展望—规划改革
治理的概念是20世纪90年代在全球范围逐步兴起的。
詹姆斯·N·罗西瑙认为,治理是通行于规制空隙之间的那些
制度安排,或许更重要的是当两个或更多规制出现重叠、冲
突时,或者在相互竞争的利益之间需要调解时才发挥作用的
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
格里·斯托克指出:“治理的本质在于,它所偏重的统治机
制并不依靠政府的权威和制裁。‘治理的概念是,它所要创
造的结构和秩序不能从外部强加;它之发挥作用,是要依靠
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互相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
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对治理作出如下界定:治理是或
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
。它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
动的持续的过程。它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机构和
规章制度,以及种种非正式安排。而凡此种种均由人民和
机构或者同意、或者认为符合他们的利益而授予其权力。
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套规则条例,也不是一种活动
,而是一个过程;治理的建立不以支配为基础,而以调和
为基础;治理同时涉及公、私部门;治理并不意味着一种
正式制度,而确实有赖于持续的相互作用。
“治理”是关于整个社会的管理,是社会组成者共同参与
社会发展的管理,因此,治理强调的是构成社会的成员之
间不断地相互协调,协同行动。(孙施文)
与统治、管制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
,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不一定非得依靠国家的
强制力量来实现。从本质上看,治理行政与管制行政有很大的
不同。一方面,管制行政的权威主要来自政府,而治理虽然需
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不为政府所垄断。治理行政是政治国家
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
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合作。另一方面,权力运行的向
度发生变化。管制行政的权力运行是自上而下的,它运用地方
政府的政治权威,通过发号施令、制定和实施政策,对公共事
务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与此不同,治理行政则是一个上下互
动的过程,政府、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私人机构主要通过合作
、协商、伙伴关系,通过共同目标处理公共事务,所以其权力
向度是多元的,并非纯粹自上而下。社会力量在治理中的作用
日益增强, 也可以通过正常途径,自下而上地对政府施加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