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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声与隔振规范.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消声与隔振规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 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消声,传播方式,通过计算确定。
第 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产生的噪声,传播至使用房间和周围环境的噪声级,应符合
国家现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等的有关规定。
第 条在选择设备和进行系统设计时,应采取下列降低声源的措施:
一、应尽量选用高效率、低噪声设备(通风机和水泵等);
二、系统的总风量和阻力不宜过大;
三、通风机与电动机宜采用直联传动,无法采用直联时,可采用联轴器传动或三角胶带传动;
四、通风机进出口处的管道不宜急剧转弯;
五、必要时,弯头和三通支管等处,应装设导流叶片。
第 条有消声要求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其风管内的风速,宜按表 选用。
室内允许噪声 DB(A) 主管风速支管风速
25-35 3-4 〈=2
35-50 4-7 2-3
50-65 6-9 3-5
65-85 8-12 5-8
注:通风机与消声装置之间的风管,其风速可采用 8~10M/S。
第 条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机房间的位置,不宜靠近有较高防振和游泳场打求的房间。机房内
噪声源的控制,应以隔声隔振为主,吸声为辅。
第 条消声处理后的风管,不宜穿过高噪声的房间;噪声高的风管,不宜穿梭过高噪声的房间;
噪声高的风管,不宜穿过要求噪声低的房间。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隔声处理。
第二节消声与隔声
第 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通风机,空气调节机组等)噪声源的声功率级,应尽量采用
实测数据;当无实测数值时,可通过计算确定。
第 条气流通过直风管、弯头、三通、变径管、阀门和送回风口等部件产生的再生噪声声功率级
与噪声自然衰减量,应分别按各倍频带中心频率通过计算确定。
第 条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噪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器或
采取其他消声措施。系统所需的消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
第 条选择消声器时,应根据系统所需消声量、噪声源频率特性和消声器的声学性能及空气动力
特性等到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分别采用阻性、抗性和阻抗复合消声器。
第 条通过室式消声器的风速,不宜大于 5M/S;通过消声弯头的风速,不宜大于 8M/S 通过其他
类型消声器的风速,不宜大于 10M/S。
注:通过微穿孔板消声器的风速,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 条消声器宜布置在机房的气流稳定的管段上,当消声器直接布置在机房内时,消声器、检查
门及消声后的风管的,应具有良好的隔声能力;必要时,也可要总管和支管上分段设置。
第 条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机房,应根据邻近房间可建筑物的允许噪声标准,采取必要的隔声
措施。
第 条管道穿过机房围护结构处,其孔洞四周的缝隙,应填充密实。
第三节隔振
第 条当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振动靠自然衰减器隔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