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支付提成工资应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申诉人:张某,女,某公司职工。
被诉人:某公司。
案情:
申诉人张某与某公司和该公司法人王某签订承销合同,该合同规定承销人员完成承销任务,可按相同的15%比例提成,提成时间按货款结回时间。1997年4 月,张某结回货款719100元,。但该合同法人王某以需开公司办公例会统一兑现为由,拒付王某提成款。。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王某1994年6月同该公司签定承销合同。合同规定承销人员在完成承销任务后,可按利润的15%比例提取承销奖励金。时间为货款结回时间。王某1997年4月结回货款719100元,,此款被诉人1997年5月5日以书面形式承诺申诉人3个月内由公司研究一并解决。
分析意见:
被诉人与申诉人签了承销合同后,双方就应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认真履行。申诉人按照该合同的约定按时按量完成销售任务,并结回所有贷款,;被诉人未按时支付申诉人此款的做法是违法的。
仲载结果:
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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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费由被诉人承付。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单位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为违法行为
申诉人:李某,女,39岁,某无线电厂职工。
被诉人:某无线电厂。
案情:
1996年8月13日,李某以拖欠工资和欠缴社会保险金为由,向无线电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线电厂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拒绝补发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金,为此,李某向仲裁委申诉,要求公正裁决。
调查核实情况:
1995 年,李某与无线电厂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线电厂拖欠李某1995年12月和1996年1月、,欠缴1993年3月至 1996年9月共38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金。1996年8月,李某以此为由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获得厂方同意。但厂方以经济困难为由,坚持所拖欠李某的工资和社会保险金与厂里其他职工一起解决。李某认为不能无限期拖欠,厂方也不愿提出具体补发时间,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
分析意见:
本案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要求。第七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无线电厂应为李某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金。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本案中,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补发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金均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仲裁结果: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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