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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介绍-20110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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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介绍-201103.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简介
中国银行济宁分行
2011年3月
2
二、企业需求分析
一、政策背景解读
目录
三、产品服务方案
四、中行独特优势
3
金融危机凸显现行货币体系弊端
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缺乏有效的协调与合作机制、国际货币体系的制度缺失,致使国际汇率不稳定波动、世界经济失衡越来越严重
汇率波动大、企业贸易困难,企业对人民币结算有强烈需求
2003年港澳开办人民币业务发展良好
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本币结算得到快速发展
我行与8个国家央行签署了本币结算协定: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越南、吉尔吉斯、老挝、尼泊尔、朝鲜
我国与周边国家人民币结算量已达到一定规模,周边国家境内有一定的人民币资金积存
我国在1996年就已经实现经常项目的自由兑换,成为IMF的第八条款国,即对经常项目下的外汇使用,不再进行限制
一、人民币国际化的实施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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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通过跨境旅游和劳务输出等渠道,人民币现金大量进入港澳、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越南等市场,人民币现钞跨境流通逐步增多,人民币信用卡在这些周边国家出现。
1993
2003年人民银行分别对香港和澳门银行开办的个人人民币业务做出了清算安排,中银香港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分别作为当地唯一指定清算行承担了港澳地区人民币的清算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与8个周边地区和国家央行签署了边贸本币结算协定。
2003
1997
2008
自2008年12月以来,我国央行与韩国、中国香港、马来西亚、白俄罗斯、印度尼西亚、阿根廷和冰岛签订了总计6535亿元人民币规模的货币互换协议。
二、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进程
5
2009年4月9日,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五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2009年7月6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与中银香港成功叙做国内首笔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标志着我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正式开始运作。

2009年7月2日,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制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7月3日,人民银行出台有关实施细则。
2008年12月24日,国务院决定在长三角、珠三角和港澳地区、广西、云南和东盟地区之间的货物贸易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2010年6月22日,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进程
6
2009年7月1日,人民银行会同5个部委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7月3日,人民银行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8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70号)
9月8日,海关总署监管司发布《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管函【2009】255号)
12月21日,人民银行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相关政策问题解答》
三、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基本制度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制度已初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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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实施细则》第二条: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
试点企业的产生
《办法》第二条: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办法》第四条: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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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
境内:上海、广东、深圳、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新疆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境外:全部开放
适用范围
进出口货物贸易(一般贸易、预收、预付、来料加工、退(赔)款、从属费用)
跨境服务贸易
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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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
试点企业管理制度
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试点企业管理制度。
当地政府及监管部门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审定试点企业名单。
试点企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10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8个边境省(自治区)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以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按照《试点管理办法》开展人民币结算试点。
其中,内蒙古、辽宁、广西、云南等四省(自治区)按照《试点管理办法》选择的试点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