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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结算帐户实施细则讲解.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讲解
会计结算部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2003年9月1日实施
2005年1月下发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行结算帐户种类
单位银行结算帐户
个人银行结算帐户
单位银行结算帐户
基本存款帐户
专用存款帐户
一般存款帐户
临时存款帐户
核准类账户种类
基本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验资户除外)
QFII专用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资料 包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和其他资料
企业法人
非法人企业
机关、事业单位
军队、武警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组织
异地常设机构
外国驻华机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个体工商户
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其他组织
基本存款账户的地位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的支取,都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银发[2007]38号)进一步明确
基本存款账户在四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处于统驭地位,其它三类银行结算账户是基本存款账户的辅助和补充。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异地临时存款账户时,都必须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办理开户手续。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正本(必要)
非法人企业
非法人企业包括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出具《营业执照》正本、个人独资企业应出具《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合伙企业应出具《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应出具《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
机关、事业单位
机关-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中央预算的机关,应出具财政部或财政专员办签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地方预算的机关,应出具地方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登记或备案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出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中央预算的事业单位,应出具财政部或财政专员办签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地方预算的事业单位,应出具地方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