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五章法医学鉴定
第一节法医学鉴定的概述
一、法医学鉴定的概念
广义的鉴定是指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人对其所擅长的专门性问题做出科学判断的过程。狭义的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做出判断性结论的科学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对鉴定做出了与刑事诉讼法相类似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需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很多,法医学鉴定是指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方法,以人体及来源于人体的生物学检材为鉴定对象,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生理病理状态等其他专门问题的鉴定。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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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酒精含量的毒理学证据证明被告在某一给定时间处于某一特殊精神或身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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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医学鉴定的属性
(一)科学性
法医学鉴定的本质是具有法医学知识和技能的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问题的活动。鉴定人需具备法医学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鉴定的原理和方法是被科学界普遍接受的,是经得起检验的,这是法医学鉴定得以进行,鉴定结论可用作诉讼证据的必要前提。科学鉴定是用科学的方法和理论揭示案件事实的内在规律性,排除假象,将科学的结论提供给法庭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过程。对鉴定人而言,鉴定的科学性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得到体现的。
,就所观察到的各种现象和测定的数据,运用逻辑思维进行综合分析,特别是从不同的角度的全面分析,发现矛盾并解决矛盾,从而得出科学的鉴定结论。
,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能任意删改操作程序;观察要全面、细致,要讲究重复的观察,以免漏掉重要的线索;实施检验的方法必须正确。要力求所用的鉴定方法客观、可靠,不受鉴定人和被鉴定人主观因素的干扰。
,尤其当自己的鉴定结论未被采用时,要能够正确对待,理智地分析,善于查出错误的原因,找出存在的差距,以便使自己的鉴定水平有新的提高。
(二)法律性
法医学鉴定是作为诉讼活动的一部分而存在的,没有诉讼活动就不会有法医学鉴定。这是法医学鉴定不同于一般临床实践的特点。法医学鉴定程序必须符合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鉴定的主体是法定主体,鉴定的对象是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鉴定结论是法定证据。法医学鉴定活动受诉讼法的保护,经合法的鉴定程序提出的鉴定结论可以被法庭采纳;而违法进行的鉴定,鉴定结论不能被法院采纳。因此,法医学鉴定活动具有科学性的一面,同时又具有法律性的一面。
(三)中立性
法医学鉴定是一种科学实证活动,鉴定人根据自己对鉴定对象的观察、检验和分析,提出自己的鉴定意见。因此,鉴定不应受任何来自外界的干预,鉴定人应进行独立的判断推理。鉴定结论只有科学与非科学,正确与错误之分,而不存在上下级的高低之分。鉴定结论的证据价值不是由鉴定机构的级别和鉴定人职称的高低决定的,而是取决于鉴定过程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三、法医学鉴定的种类
(一)根据鉴定技术的科学基础进行分类
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复杂多样,所用的专业知识也涉及多种学科,包括法医尸体鉴定、法医活体鉴定和法医物证鉴定。法医尸体鉴定通过尸表检查、尸体解剖及病理学检验,解决死亡原因、死亡机制、死亡时间、致死工具、死亡性质等专门性问题。法医活体鉴定主要包括人体损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性功能鉴定等。法医物证鉴定主要是对与案件有关的人体分泌物、排泄物和人体组织的鉴定,以进行个人识别和亲子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是运用精神病学的知识,确定与案件有关人员的精神状态和法律能力的鉴定,主要包括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服刑能力、作证能力等的鉴定。
(二)根据鉴定程序的要求进行分类
根据鉴定程序的要求,分为初次鉴定、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等。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人进行的第一次鉴定。例如,委托机关第一次委托鉴定人进行的DNA指纹鉴定是初次鉴定。
法医学实践中,存在第一次鉴定后需要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法庭应当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民事诉讼法也有相类似的规定。
:鉴定人就某一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司法机关又发现了有关这个问题的新材料;鉴定结论没有完全解决所提出的问题;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