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华信托华惠108号·南充总部经济大厦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说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信托”或“受托人”)发挥信托作为金融工具的优势,为拓宽民间投资渠道,满足投资者通过信托投资获取稳定收益的需求,设计了风险适中、收益较高的信托产品,特制定本信托计划。
一、信托计划名称
新华信托华惠108号·南充总部经济大厦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
二、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并由受托人以集合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资金信托。
三、信托计划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集合管理,将信托资金用于购买南充总部经济大厦的经营收益权,经营收益权转让资金全部用于南充总部经济大厦内部装修及支付前期剩余的工程尾款。受托人通过专业化的管理,使信托资金在承担较低风险的情况下获取较为稳定的收益,实现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
四、信托计划规模
(一)信托计划规模
本信托计划最低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以实际募集的金额为准。
(二)整个信托计划项下自然人委托人人数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每份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认购资金人民币1元。
五、信托计划的期限
(一)本信托计划期限为18个月,自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计算。信托计划期满12个月后,在满足信托的信托预期收益率的前提下,可提前结束。
(二)本信托计划满18个月后,受托人有权依据四川天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来地产”)的现金流、南充总部经济大厦的销售及租赁情况决定本信托计划是否延期,且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延期期限暂定为12个月。
若信托计划采用延期方式继续存续,则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满18个月的当日设立赎回日,本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的信托本金及信托预期收益将以赎回的方式向委托人(受益人)支付,原委托人在得到赎回的信托本金及信托预期收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其原有份额具有优先购买权,过期后原委托人未认购的部分,受托人有权向其他委托人发售。
六、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
(一)委托人资格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自然人委托人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委托人应当是《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二)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委托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
(三)资金要求
加入信托计划的资金为人民币。机构委托人单笔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万元,自然人委托人单笔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万元,且均按照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四)受益人要求
受益人和委托人为同一人。
(五)认购信托计划的资料要求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有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原件;授权他人办理的,代理人除需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有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外,还需持授权人身份证件原件及有授权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人银行卡或存折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为机构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需提供经年检的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有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需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需加盖公章);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有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新华信托作为合格机构委托人可以自有资金在符合下列条件下认购本信托计划,其认购的信托资金与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与运用,享有同等权益并承担同样的义务。认购条件:1、投资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且不超过本信托计划规模的20%;2、通过公司内部审批及监管机构认可;3、若信托计划募集期间,信托计划出现超额预约认购的情况,新华信托将按所超额度减少相应自有资金认购额度。
(七)在推介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