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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分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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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分案例.docx

上传人:kang19821012 2019/1/4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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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正在兴建某住宅小区的工程公司突然接到河沙供应商的加急电报,该电报称:因连降大雨,致使洪水泛滥,运送河沙的铁路被洪水冲毁,故无法再按时运送河沙,请工程公司另想良策购买河沙。因正值施工旺季,工地大量需要河沙,而冲毁的铁路又难以在短期内通车,工程公司为不影响施工进度,遂向a河沙厂和b河沙厂发出电报,电报称:“我工程公司急需建筑用河沙200吨,如贵厂一有河沙,请于见电报之日起2日内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将派技术员前往验货并购买。”
a河沙厂和b河沙厂收到电报后,均向工程公司拍发了电报,并向工程公司提供了河沙的型号及价格,而b河沙厂在拍发电报的同时,又通过关系向铁路车站报领了车皮,用火车将100吨河沙运往工程公司所在地车站。此时,工程公司已派技术员丁某到a河沙厂验货并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上午,a河沙厂和技术员丁某一起给工程公司拍电报,称货已发出。
下午,b河沙厂的河沙运到,工程公司告诉b河沙厂,他们已购买了a河沙厂的河沙并已经支付了货款,因此无资金再购买b沙厂的河沙,b河沙厂则认为工程公司既然发出了要约,而自己又在要约约定的有效期内作了承诺,工程公司应受要约的约束,据此,b河沙厂坚持要求工程公司收货并付款,工程公司则以自己发出的仅是购买河沙的意向书而非要约为由拒绝收货并支付货款,双方协商不成,b河沙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法院驳回。
〔简析〕
本案中被告所拍电报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被告当然不受该要约邀请的约束而接受原告的河沙。原告的行为是一种要约行为,即实物要约,原告先以电报通知了被告河沙的价格,又将实物送货上门以此作出要与被告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原告与被告的河沙交易能否达成取决于被告是否会对原告的实物要约作出承诺,如果不作出承诺,被告与原告间的合同因缺乏承诺而不能成立,原告只能自行承担此次要约所发生的费用,而被告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正是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