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发布单位】83101
【发布文号】重庆市第1届人大常委会第16号
【发布日期】1997-10-17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重庆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六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工作的管理,保证种子质量,维护农作物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广应用良咱,促进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是指粮食、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草、蔬菜、茶叶、水果、桑树、药材、牧草、花卉、绿肥、食用菌等作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食用菌菌种等繁殖或种用材料。
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类别分为育种家种子、原种、良种。
第三条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加工、经营、使用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种子发展规划,鼓励种子科学研究,鼓励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支持种子事业的发展,对良种选育、引进、生产、经营和推广给予政策扶持,并对在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第五条市、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六条第六条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种质资源。
第七条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选育农作物品种。市、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选育和育种技术的研究。
第八条第八条农作物新品种实行国家和市级审定制度。市审定通过的品种或国家审定通过的适宜本市生态区的品种,可以在本行政区域适宜生态区内种植。
第九条第九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审定本市育成和引进的农作物品种,确定品种的推广区域,进行新品种的登记、编号、命名,推荐参加全国审定的新品种。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成员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从农业、科研、教学、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中聘任。
第十条第十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自然区域合理设置种子试验基地。报审的品种应当经过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品种审定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在收到申报材料15日内作出受理或有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于受理的品种,应当在一年内完成审定工作。
报审品种应具备的条件,按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发给证书,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农作物品种权的申请、审批和保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审定未通过的品种,如选育单位或个人有异议时,可申请复审一次。
第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