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1984)
Ⅰ.耕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植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它树木的土地;耕种三年以上的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北方宽<、路、田埂。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无灌溉工程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水,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
,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
,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包括无固定灌溉设施,仅靠引洪灌溉的耕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用地。
Ⅱ.园地,种植以采集果、汁、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果树苗圃等用地。
,种植果树的园地。
,种植桑树的园地。
,种植茶树的园地。
,种植橡胶树的园地。
,种植可可、咖啡、油棕、胡椒等其它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Ⅲ.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
,树木郁闭度>30%的天然、人工林。
,覆盖度大于40%的灌木林地。
,树木郁闭度10~30%的疏林地。
,指造林成活率大于或等于合理造林株数的41%,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5年或飞机播种后不满5—7年的造林地)。
,森林采伐、火烧后,五年内未更新的林地。
,固定的林木育苗地。
Ⅳ.牧草地,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未经改良,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疏林、灌木草地。
,采取灌溉、排水、施肥、松耙、补植等措施进行改良的草地。
,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包括人工培植用于牧业的灌木。
Ⅴ.居民地及工矿用地,指城乡居民点、独立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以外工矿、国防、名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包括其内部交通、绿化用地。
、市镇建制的居民点,不包括市镇范围内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
,镇以下的居民点用地。
,居民点以外独立的各种工矿企业、采石场、砖瓦窑、仓库以及其它企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不包括附属于工矿、企事业单位农副业生产基地。
,以经营盐业为目的、包括盐场及附属设施用地。
,指居民点以外的国防、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墓地、陵园等用地。
Ⅵ.交通用地,居民点以外的各种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民用机场用地,包括护路林。
,铁路路线及站场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取土坑和护路林。
,指国家和地方公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和护路林。
,指农村南方宽≥1m,北方宽≥2m的道路。
,民用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码头,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