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是一部重要的市场主体的立法。
重点介绍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与事务执行、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入伙和退伙以及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是一种从罗马时代就产生的企业形式,是经久不衰和广受欢迎的企业模式
合伙企业具有组织形式简单,集资迅速灵活,创办手续简便且费用较低;合伙内部关系紧密,成员较稳定,内部凝聚力较强;合伙人负无限责任,虽个人风险较大,但有利于刺激合伙成员的责任心和巩固合伙组织的信用等优势。
在目前,公民个人出资设立的企业有三种: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是个人集资创办企业的最佳形式。
第一节合伙与合伙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三节合伙企业财产
第四节合伙事务执行
第五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六节入伙、退伙
第七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八节有限合伙企业
第二编企业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重点与难点(CPA 主要考点)
1 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
2 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大事项;
3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原则;
4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5 入伙和退伙
6 有限合伙企业
7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立法情况
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案)》,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主要修改内容:
第一、扩大了合伙人的范围
第二、增加了新的合伙企业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第三、增设“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
第四、关于合伙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
第五、关于合伙企业破产问题
第六、关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问题
第一节合伙与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的概念、分类
1 概念
合伙是2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
★传统民法上的合伙的概念
★现代商法上的合伙的概念
合伙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合伙是一种合意契约,根据该契约,两人以上相互承担义务将物品或者劳作集中在一起,以实现某一合法的且具有共同功利的目的。
2 分类
普通合伙 general partnership
特殊合伙
隐名合伙
dormant partnership
有限合伙
limited partnership
欧洲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第一节合伙与合伙企业法概述
二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伙企业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一节合伙与合伙企业法概述
二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伙企业特征
1 由各合伙人组成
2 以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
3 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
4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一节合伙与合伙企业法概述
契约性——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为其前提或基础。 ——意思表示一致。
人合性——个人的联合。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以人的信用为基础。
(二)合伙企业特征
责任的无限连带性——
1)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应以其出资之外的财产清偿债务。(约定比例或平均分担)
2)每一个合伙人均有清偿义务,债权人可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全部偿还
合伙性——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利害一体。即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受益、共担风险
三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其适用
适用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合伙企业。
不适用合伙企业法的情形:
1 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
2 仅限于按照现行行政管理划分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企业。
旧法: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
新法:将合伙人的范围扩大到“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一节合伙与合伙企业法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