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我国煤矿安全监管体系现状及分析
隋国民
(内蒙古安邦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10)
摘要:通过对国内外煤矿安全监管体系现状及我国煤矿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指出通过进一步完善安全监察体制和安全法规体系,进一步理顺安全监察和安全监管的关系,加强监管,严格执法,才能解决存在的问题,使我国煤矿走上安全生产之路。
关键词:煤矿;监管体系;国外现状;我国;发展历程;问题;解决方法
一、引言
近些年来,我稳、趋于好转的态势,但事故总量仍然过大,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煤矿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煤矿安全,企业是第一责任主体,但是如何使企业真正落实自己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来组织生产,是离不开政府安全监管的。我们知道,我国煤矿目前实行的是“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安全监管体系,与世界上其它国家基本相同。实际上,其它国家也都经历了一个从事故多发,到加强监管,最后进入安全生产时期的漫长过程。既然有其它国家的前车之鉴,为什么我们不能加以借鉴,少走弯路,尽快使我国煤矿走上安全生产之路?
二、国外主要产煤国家煤矿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1、美国
美国的煤矿安全监督机构作为一个政府部门,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在机制上防止检查人员与矿主、地方政府形成共同利益同盟。1910年,美国在内政部下设立矿业局,但调查人员缺乏执法权力。1978年根据《联邦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改在联邦劳工部新成立矿业安全与卫生署(英文缩写MSHA),以强化安全标准制定、监督安全生产、加强检查、调查处理事故和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研究。其所属的煤矿安全与卫生办公室下设11个地区办公室和45个矿场办公室,这些办公室既与矿主没有利益关系,也和各州、县政府没有从属关系,各地的联邦安全检查员每两年必须轮换对调。任何煤矿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当地的安全检查员不得参与事故调查,而需由联邦办公室从外地调派安全检查员进行事故调查。美国煤矿安全事故一般不追究政府的责任,因为政府不负责管理企业,主要是追究矿主的责任。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只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企业对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生产安全全面负责。MSHA负责制定有关煤矿安全的规范,颁布有关的条例,实施现场监察执法。MSHA与企业签订安全合同书,煤矿企业按合同规定来组织生产,管理安全,双方按合同自觉遵守。对于违反合同的煤矿将被起诉至法院,由法院进行判决。
2、德国
完备立法和严格执法是德国煤矿安全的首要保证。从19世纪初期,德国就注重矿山安全问题,现代的法律基础从那时就已奠基。在国家层面,德国的《劳动保护法》对雇主的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由于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地方政府有较大立法自主权,因此各州政府在国家基本法规基础上,又依具体情况制定出适合本地特点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及规程,内容极其详细,便于贯彻执行。这样,德国煤矿系统对于安全和矿工健康保护有三个层次的法律法规:欧盟的框架法规、德国国内法、煤矿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制定的法规。由于法律健全,德国从上到下,都以法律为依据,依法维护国家、雇主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为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切实执行,德国建立了严格的四个层次的执法监督机构,即州政府设立企业经济能源与交通部,州下设专职矿山与能源管理处,各区设安全监察部,另设煤矿行业协会。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