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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东城区纪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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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东城区纪委.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共北京市东城区纪委北京市东城区监察局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北京市东城区审计局文件北京市东城区国资委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市东城区国税局北京市东城区地税局东纪发【2010】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假发票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区属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社会团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8〕124号)、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严厉查处假发票的通知》(中治金办〔2010〕4号)和《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假发票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纪发[2010]19号)精神,结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8号)和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做好2010年“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通知》(京纪发〔2010〕12号)要求,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区纪委、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委、公安局东城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制定了《北京市东城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假发票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北京市东城区纪委北京市东城区监察局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北京市东城区审计局北京市东城区国资委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市东城区国税局北京市东城区地税局2010年8月31日北京市东城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假发票专项治理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8〕124号)、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严厉查处假发票的通知》(中治金办〔2010〕4号)和《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假发票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纪发[2010]19号)精神,结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8号)和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做好2010年“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通知》(京纪发〔2010〕12号)要求,现就东城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假发票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如下:一、专项治理的必要性近年来,发票制假售假现象屡禁不止,假发票问题十分突出。已发现的假发票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发票本身是假的,属于倒卖的非税务机关监制的假发票;另一类是发票本身是真的,但反映的经济业务是虚假的。有的单位对发票审核把关不严格,存在接受虚假发票报账的问题;有的单位实际业务尚未开展,已将资金支付相关业务单位,用虚假发票顶账,虚列支出。制售、购买和使用假发票的行为不仅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导致国家税收流失严重、会计信息失真、社会诚信度下降,还为***受贿、奢侈***等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以致大量不义之财流入个人腰包,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形象,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了遏制上述现象,作为全区打击假发票专项治理工作的一部分,区委、区政府要求,在全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募基金会中,结合“小金库”治理,全面开展假发票专项治理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高度重视并认真开展假发票专项治理工作。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一)专项治理范围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北京市东城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包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受托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社会团体是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规定,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公募基金会是指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规定,面向公众募捐,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二)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