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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陶家河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和补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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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陶家河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和补偿.doc

上传人:阳仔仔 2019/1/6 文件大小:11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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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陶家河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和补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商城县陶家河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为改善陶家河沿岸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商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商城县棚户区改造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商城县县城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征收范围:陶家河沿岸从铁佛寺水库至陶家河与灌河交汇处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以规划征收红线范围为准)。第二条征收时间:1年,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第三条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商城县人民政府。第四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商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第五条委托实施单位:商城县赤城街道办事处、商城县鲇鱼山街道办事处房。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本项目指挥部可根据具体工作情况补贴接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相关办公费用,所需经费由县财政给予保障。县征收办对接受委托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具体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被征收人:规划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及附属设施所有人。第七条征收补偿经费由商城县财政给予统筹。第八条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专职人员、借调人员、接受委托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熟知房屋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备房屋征收工作相应的专业知识,必要时由县征收办组织上岗前培训。本项目指挥部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第九条县监察、公安、法院、发改、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财政、审计、信访、司法、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赤城办事处、鲇鱼山办事处、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建设综合管理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尽职守、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十条坚持对合法来源房屋公平补偿与对违法建筑依法处置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补偿安置原则第十一条在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或由指挥部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辖区办事处、居委会(村)等单位人员入户实际丈量进行确定。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根据土地性质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确定,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或改变房屋用途的,由指挥部组织的认定组认定确定。被征收人可以依照本方案选择货币化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但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一)()的,尚未建造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院内空置土地部分按照1:,该部分不给予搬迁费、过渡费、奖励的补偿,选择对应的货币化补偿部分不再进行上浮。(二),尚未建造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院内空置土地部分按照400元/㎡进行补偿。(三)已建好房屋地基,因规划调整或建房手续不全等原因而停建的被征收户,有土地使用证、准建证或前期已经向办事处、居委会(村)等单位缴纳过相关费用的按土地面积1:;未建设地基的被征收户按土地使用证或准建证证载土地面积1:。该部分不给予搬迁费、过渡费、奖励的补偿,选择对应的货币化补偿部分不再进行上浮。无土地使用证、准建证或前期未向办事处、居委会(村)等单位缴纳过相关费用的由住建局负责组织对已建好的地基进行造价评估,按照评估价值对已建好的地基进行补偿。(四)经原单位审核后,一直住在单位公有房屋里,历史上享有单位房改相关政策权益而未缴纳房改费参与房改的住户,由原单位向县政府申报并获批准后,本着尊重历史、合理处分、客观面对的精神,可以按照1:、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现有住户进行房屋安置或选择相对应的货币化补偿;原单位审核未通过或原单位向县政府申报未被批准的,房屋由原单位负责收回,现住户如符合国家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可以申请公租房居住;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签订协议、不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或拒不腾退房屋的,不再按照上述之规定对现住户进行房屋安置或补偿,并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该住户侵占国有资产的法律责任。(五)被征收房屋产权仍属于单位公有的,由公有房屋所属单位主动向指挥部进行书面申报并及时按照本条第四款之规定落实。如因公房所属单位未申报、调查不清、申报不及时或未及时提出解决意见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公房所属单位负责。(六)产权仍属于已破产或已改制企业的房屋,由于历史原因企业破产或改制前未进行房改,破产或改制时未清算到位且该房屋现在一直被该企业下岗职工实际占有居住的,经本项目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认定后可以按照1:、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现有住户进行房屋安置或选择相对应的货币化补偿;对于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