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保山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决定》(云发〔2005〕16号)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进步,支持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升企业产品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能力,发挥企业在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示范作用,以此引导和推动全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产业优化升级,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有效途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建立科技创新中心应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局牵头并汇同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对市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宏观指导和评价、管理。
第二章中心的主要任务
第四条结合市场分析,围绕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组织企业内外各种科技力量不断开发研究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形成多层次、相互衔接的技术储备,为企业产品结构调整、更新换代和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对国内外新技术进行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
第六条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的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进步与创新规划及计划,对企业重大技术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收集、分析与企业相关的技术、市场信息,为企业发展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培养增强企业对本行业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和市场信息的获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为企业产品研发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加强建立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企业技术合作与交流,提高企业多渠道应用技术资源的能力,使企业用最少的投资、最短的时间、最便捷的办法获取新技术新产品,形成企业在产品和技术上的优势。
第九条开展人才吸收、凝集和培训,建立人才培养制度,建立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科技资源。
第十条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和技术保密制度,积极推进企业专利工作的开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十一条企业具有良好技术优势,其主导产品和生产技术状况处于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十二条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年销售收入达到200万以上,其中技术产品与技术性收入之和占总收入的20%以上。
第十三条企业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企业具有现代企业管理的组织、措施和办法,有研发经费,能为技术创新中心提供资金保障。
第十四条企业科技人员结构合理,技术创新中心技术研究开发与兼职人员达10名以上,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达到技术创新中心职工人数的60%以上,从事技术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大中专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10%以上。
第十五条企业具有后发优势,不断有新产品进入市场。
第十六条有完善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组织框架,企业与一家以上大专院校或科研机构建立长期合作机制。
第四章认定
第十七条市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一般每年认定一次,企业自愿向县(区)级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申请材料,由县(区)级科技行政部门牵头,汇同县(区)级经济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上报市科学技术局和市经济委员会。
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局牵头并汇同市经济委员会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并组织人员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