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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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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doc

上传人:阳仔仔 2019/1/7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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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制约制度以及《郑州市人民政府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权利等项原则。第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实施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超越;(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取两种以上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标准;(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可以依法适用从重的处罚标准;(六)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有危害后果的,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七)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