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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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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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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CFS-2015-24001通知沧食药监法〔2015〕16号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0月12日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检查、***、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第三条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第二章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第五条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第六条音像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检查、***、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第三章记录的主体第七条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中的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河北省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第四章记录的保存及归档第八条我局各执法科室负责存储本科室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第十条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第十一条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各科室专门人员存储。各科室每月定期将声像资料汇总整理。第十二条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日常检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第五章记录的使用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我局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第十五条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由我局法规科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第十六条对案卷、声像资料